近日,河南省栾川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邀请具有医学知识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就5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相关病例资料进行分析讨论,并根据讨论结果向法院发出准确规范的监督意见。
常某2023年4月因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八千元。判决生效送交执行时,常某在体检中发现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脑梗死,看守所认为不符合收监条件不予接收,于是常某一直在家,没有实际交付执行,其本人也未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3月11月3日,栾川县检察院在日常监督活动中发现了常某的情况,便立即与法院沟通并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在法院敦促下,常某以身体原因提交了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了病情鉴定,期间栾川县检察院派员全程跟踪监督。经鉴定,常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据此,栾川检察院监督看守所于今年3月22日对其收押执行。
针对此案的情况,今年4月份,栾川县检察院开展了暂予监外执行专项监督,以已判决未实际交付执行案件为重点进行排查,结果发现2023年已判决未交付交付执行案5件5人。在对5起案件依法进行监督的同时,栾川县检察院还坚持监督与配合相结合,积极协调和帮助相关部门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纠正一件,执行到位一件。
为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栾川县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动态化监督+台账化管理”监督机制,一方面对法院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已决犯,围绕其羁押期间表现情况、身体状况等进行全面动态监督,确保提请对象符合法定条件;一方面针对老弱病残等易发生保外就医情形的罪犯,分类统计并建立重点罪犯档案,实时了解其身体情况,在防止违法提请的同时,对“该保不保”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