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2月26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来源:北京青年报-北青网 2019-02-26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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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程序规定》明确,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由正在处理原审判、执行案件或者涉诉信访问题(以下简称原案件)的法院负责立案办理,必要时也可以由上下级法院联动救助。

法院在处理原案件过程中经审查认为相关人员基本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其提出救助申请,并按照申请须知和申请登记表的指引进行立案准备工作。

因同一原案件而符合救助条件的多个直接受害人申请救助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法院分别立案救助。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作一案救助。因直接受害人死亡而符合救助条件的多个近亲属申请救助的,应当共同提出申请,法院应当作一案救助。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分别立案救助。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共同提出申请的近亲属,人民法院一般不再立案救助,可以告知其向其他近亲属申请合理分配救助金。

《程序规定》提到,合议庭审查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可以通过当面询问、组织听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查明救助申请人的生活困难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救助的案件,救助金以原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其他各级法院决定救助的案件,救助金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法院作出救助决定时,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

救助申请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其生活困难特别急迫的,原案件承办部门可以提出先行救助的建议,并直接送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做快捷审批。先行救助的金额,一般不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必要时可放宽至六倍。

先行救助后,法院应当补充立案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决定补足救助金;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救助,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

《程序规定》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孟亚旭)

【责任编辑:张瑨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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