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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中央:加强城市新区义务教育配套学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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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部分城市新区配套中小学建设相对滞后,主要存在用地范围内学校建设、迁建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对地方财政压力大,部分地区学校移交还需缴纳高额税费,导致学校移交受阻等问题,需进一步完善推进相关政策。

  关于城市新区义务教育配套学校建设的提案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持续推进,城市新就学人数显著增加,但部分新区配套中小学建设相对滞后,学位数量不足。以重庆为例,2013年秋季主城区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学校547所,可提供学位11万余,而实际接纳学生共14万余人,超额近3万人,上学难持续凸显。

  城市新区义务教育配套学校建设的主要问题:

  一、主体责任不明,配套建设滞后

  尽管在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各地规划部门都要根据新区开发、旧城改造辖区人口居住规模和千人指标详细控规学校建设用地。但土地储备机构和开发商控规用地范围内学校建设责任主体不明确,究竟是地方政府还是土地储备机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尚存在争议。在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用地经招拍挂开发商取得土地开发权以后,由于建设、投资主体不明确,开发商品房建设速度快,相关学校未能“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二、异地迁建学校,投资矛盾突出

  在土地储备机构和开发商储备用地范围内原成建制学校,因特殊原因需迁建到政府控规学校用地范围内,按照千人指标规定建设的超规模部分投资矛盾突出。地方政府认为应由迁建单位按照迁建地人口千人指标投资建设适度规模的学校,因为政府为解决迁建单位存在的困难和矛盾,已将政府控规的学校用地用于储备机构或开发商迁建学校;而储备机构和开发商则认为迁建地范围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本身就是当地政府的职责和义务,超规模投资部分理应当地政府投资。

  三、建设运行投入增加,财政压力不断加大

  完成配套学校建设,各地财政还将面临巨额的投入。仍以重庆为例,完全建成2012年城市新区已控规未建设的486所学校,仅校舍建设总投资就需要195.22亿元。此外,政府建设学校投入运行和土地储备机构、开发商建成学校移交当地政府办学后,当地政府还将承担师资、设施设备和学校运营公用经费的巨额支出。学校建设和运营对地方财政压力将趋紧趋大。

  四、税费征收过重,学校移交受阻

  一些地区存在移交权属需缴纳的高额税费的现象,让开发商难以理解和接受。如某地土开发商全额出资1亿元左右资金修建一所学校,无偿移交给地方政府办学时,需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约560万元。

  为此,建议:

  一、强化属地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进行城市新区义务教育配套学校建设时,除政府未开发建设控规学校用地由当地政府投资建设外,其余控规未建设学校按照土地权属情况,由储备平台或开发商根据各地总体规划控规的学校规模,在控规土地开发建设时按各地“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投资建设学校后,移交当地政府举办学校,权属归当地政府。

  二、设置前提条件,完善建设配套。当储备机构所属土地开发建设时,由国土房管部门在土地招拍挂时设置学校建设条件,由承建开发商投资按相关标准建成学校后,无偿移交当地政府。若开发商上一楼盘未按规划按期完成学校修建,应限制其再拿地开发。

  三、明确资金渠道,确保教育投入。鉴于城市建设配套费中教育配套经费和征地收益的10%费用偏低,且未能全部用于基础教育设施建设,建议明确教育投入的资金渠道,适当调高教育配套费征收额度,并将教育配套经费和征地收益的10%费用存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义务教育经费支出。

  四、规范迁建程序,化解资金矛盾。在储备机构所属土地范围内成建制学校因特殊原因迁建至当地政府用地范围内,应按照迁建地千人指标建设学校,其原规模学校征地建设和设施设备投资由迁建单位负责;按照迁建地千人指标规定建设超规模部分的投资,应由迁建单位在与当地政府协商迁建学校时协商确定。

    五、减免相关费用,破除移交障碍。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投资建校的积极性,建议减免移交学校所产生的相关税费,促使已建学校及时交付政府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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