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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华律师:版权交易如何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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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8日,国家版权局下发了《关于责令网络音乐服务商停止未经授权传播音乐作品的通知》,要求各音乐网站及APP于7月31日前将未经授权传播的音乐作品全部下线,并将对7月31日后仍继续传播未经授权音乐作品的网络音乐服务商依法从严查处。不难看出,在文化市场百花齐放的今天,版权交易越来越普遍,我国对于版权所有者利益的保护也越发重视。

  近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领域著名律师王国华接受了采访。王国华律师有着丰富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经验,是国内为数不多的专业从事知识产权业务的专家型律师,一直以来,他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拥有着较高的影响力——他曾成功代理过多起著名知识产权案件,其中包括被评为中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的韩寒诉百度公司案、中国最有影响力案件之一的作家维权联盟诉苹果公司案等等。借此机会,王国华律师对常见的版权交易问题做出了介绍,并列举出了实务中交易双方必知的几点常识。

  何为版权交易?

  版权交易是授权人以版权许可或版权转让的方式让渡作品版权中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权利,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的交易行为,它作为文化市场流动的必经环节,是版权权利人实现作品经济利益、版权经营者进行作品价值挖掘的重要途径。在权益让渡的过程中,尤其是在版权市场尚不成熟的当下,交易双方需要对各自的风险予以慎重考量,以防范风险。

  以下是王国华律师对版权交易之中风险规避事项的几点关键提示:

  关键之一:交易主体资质的审查

  为了确保交易安全,交易双方须在订立合同之前审查对方的主体资质。其中,对于权利让渡方的资质审查极其重要。在版权交易中,若有一方资质不符合要求,则会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或是履行不能,这不仅对交易市场的维护不利,而且会损害相对方的利益。

  要审查主体资质,首先应对标的著作的权属状态做一个清晰而可靠的调查。我们要明确作品是属于合作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法人作品或匿名作品中的哪一种,从而去判断著作权的合法拥有者。不同类型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不一概以作品上的署名为准,因而我们务必注意作品的类型以考察授权方是否具有转让权利的资质。

  其次,我们还应当辨别授权方是否具有处分权能。在实践中,由于版权代理现象日渐增多,因而在很多情况下我们所查证的主体与眼下的签约人并非同一主体。在此,王国华律师提醒各位注意:对于以权利共有人主张签约的,务必查证其共有证明文件;对于以代理人或受托人名义主张签约的,则需要求签约人提供相关的授权文书原件,并核对签名。

  关键之二:权利许可范围须确定

  对于版权交易合同中权利许可范围的明确,近日武汉中院审理的腾讯诉网易云音乐侵犯623首歌曲著作权案中,就存在着这个问题。

  作为已购买涉案歌曲版权的腾讯公司,其在控诉网易云音乐涉嫌侵犯其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时,网易云音乐也发出质疑:虽然在腾讯公司与唱片公司签订的授权书中存在“专有授权”的条款,但也均有“例外”条款,即这种专有授权有例外的情形。

  腾讯公司获得的到底是“专有授权”还是普通授权,其作为案件争议的焦点之一,同时也会给广大版权交易当事人以提示和警告。确定权利许可范围在版权交易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版权受让人对著作标的所能支配的权利是受双方约定所限的,因而明确权利许可范围是整个交易过程中最重要的部分。为规避不该发生的风险,交易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书面明确列举版权许可的范围,而不是概括性的以“授权”二字敷衍了之。授权范围确定则权利义务分明,在当今愈加繁荣的文化市场上,这亦是每个负责的交易主体应有的素质。

  关键之三:明确作品形式,确定权利期限

  交易双方在协商及订立合同的过程中,首先要在条款中明确交易对象即作品的表现形式——如其应属于文字作品或是音乐、戏剧、舞蹈等艺术作品,属于美术、建筑作品或是摄影、电影作品,属于设计图、地图等图形模型作品是计算机软件类作品等等。这些对于作品形式的限定和描述都应当在合同中明晰,这在版权交易过程中意义重大。

  此外,交易中既然约定了著作权全部或部分的转移,那么双方对于授权期限的确定也同样重要。载明权利期限的条款应当包括权利转移起始及结束的时间点,若有附条件的起始、结束或者中止的情形,双方也需要在合同条款中予以展现。

  关键之四:再创作的形式要协商

  在版权交易事项中,对作品再创作形式的约定与授权是很容易被忽视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在前些年由小说《鬼吹灯》派生出的一系列演绎作品侵权案件中得到一些启示。

  作为小说《鬼吹灯》的著作权受让者,玄霆公司和麦石公司对于城漫公司将小说改编成漫画的权利进行了许可。而后,城漫公司将其制作的《鬼吹灯》中的漫画形象版权协议许可给了游趣公司以开发网络游戏。当玄霆公司和麦石公司发觉游趣公司以小说的漫画形象制作网络游戏时,就以其侵犯作品改编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调解游趣公司向两个公司支付巨额赔偿款。接着,游趣公司以“违反合同义务,无权授权、虚假授权”为由将城漫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游趣公司与被告城漫公司间的合同义务,包括对小说《鬼吹灯》改编权的授权缺乏事实依据,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网络游戏的开发商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改编成网络游戏,除了要获得游戏人物形象著作权人的授权,还应该取得该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此案中,小说《鬼吹灯》的版权所有者玄霆公司和麦石公司当初在与城漫公司签订许可协议时,若是就再创作作品形式的授权问题加以商定,则也许会避免后续侵权问题的发生。因此,在版权交易中,双方对于作品演绎形式的许可问题,不但不能忽略,而且最好将之列书面合同之中。

  关键之五:法律责任的明确以及后续维权事项的处理

  与其他类型合同一样,版权交易合同也应将违约以及不可抗力情形下的法律责任明确。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双方事先设定违约责任条款在实践中非常重要,其中的规定应当包括什么情况构成违约、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以及时间限制等等。违约条款能让对方明确违反约定后要承担何种责任,有利于双方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这对于迅捷确定违约行为、减少计算和举证麻烦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不可抗力则是在合同签订后非由当事人的过失发生的不可控制的事故。至于哪些意外事故可以列入不可抗力的范围,需由双方当事人在不可抗力条款中商定。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法律后果,如是应解除合同或是中止合同、应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和中止合同、援引不可抗力条件所应提供什么证明以及通知对方的时间和所需何种手续等问题,双方最好在版权交易合同中全面载明。

  如今,版权市场愈加繁荣,合同纠纷在所难免,与此同时,我国的合同争议解决机制也逐步完善。对于版权交易双方来说,合同中需要规定双方合议的纠纷解决方式,一般来说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首先,和解与调解虽为简捷易行的方式,但也并非解决合同争议之必经程序,即使合同双方在争议条款中作了相应的规定,一方也可不经和解或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因而选择仲裁和诉讼中的哪一种方式来解决合同争议往往是双方更为关注的问题。

  关于仲裁和诉讼的解决方式,版权交易合同双方往往会在实践中犯一些常见的错误,如双方约定的解决方式不够明确,以至于出现虽一方倾向于仲裁,却因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与诉讼约定相矛盾,导致仲裁协议无效,从而无奈进入诉讼程序;再如双方约定诉讼的地域管辖属于无效情形,因而出现当事人争议解决的预期无法实现等等。在此,王国华律师提醒版权交易双方,在拟定维权事项的过程中要谨慎全面地订立条款,以尽量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

  谋事在人,谨能避祸。就如王国华律师所讲,明晰流程,保持谨慎,版权交易之风险并非不可规避。文/闫可为(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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