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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人看人权行动计划:我们的护身符

中国日报网麦晓明 2012-06-13 14: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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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媒体人,我们在2009年欣喜地看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9-2010)年》明文规定: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这意味着我们的表达自由,被正式列入人权范畴,收录在官方公开发布的文件里,接受法律的保护。本周,刚刚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又让我们收获更多的惊喜:依法保障新闻从业人员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

知情权和监督权,尽管只是简单的6个字,但它们意味着媒体从业者拥有了更多的护身符。网上盛传的中国危险行业排行榜上,记者高居第三位。之所以危险,是因为记者在进行揭黑或批评报道时,会“侵犯”到一些不法官员、霸道企业的不正当利益,让他们“不高兴”,进而用权力、暴力来横加干涉,甚至肆意报复。

所幸的是,近年来记者在工作中被辱骂、被殴打、“被跨省”的弱势境遇已经引起国家和中央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除了首部《人权行动计划》的相关规定,温家宝总理曾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李长春常委则要求各级政府提高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切实做到善待媒体;刘云山部长更在第一届县委宣传部长培训班上强调,要支持媒体采访报道,正确对待舆论监督。

在2010年,当《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遭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时,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在第一时间要求浙江省新闻出版局与丽水市公安局沟通调查了解详情,同时约谈经济观察报社相关负责人,明确支持媒体记者进行正常合法的舆论监督。

如今,媒体从业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保障再度被摆上桌面,并提升到人权的高度,这无疑给媒体人的自身安全提供了更多政策层面的保障,让我们能更安心地充当社会的守望者,为了社会少一些腐败与贪婪的阴云,多一些公正和客观的阳光而努力。

值得一提的是,新闻记者的采访和报道是社会大众实现对公共事件的知情、参与和监督的前提,没有详实公允的报道,民众的参与权、监督权都无从实现。从这个意义上,新《人权行动计划》不仅是针对媒体人的保护,更是公民权利的整体延伸。

当然,作为媒体人,我们希望新《人权行动计划》能切实保障媒体的话语权和监督权;同时,我们也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义务,放下身段去倾听来自各级政府、企业、民众的声音,虚心地接受社会的监督,让滥用媒体人权利的“霸道记者”,与滥用权力和暴力的不法人群一起受到惩罚。

来源:中国日报网(麦晓明)   编辑:许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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