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还原】
原告常某系被告公司职工,现已退休,被告给原告缴纳医疗保险。2018年,因被告经营困难,被告要求原告先自行垫付医疗保险费用,并且每年原告垫付医疗费时,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条一份,承诺之后被告给付原告垫付款项。2018年至2025年期间,原告共缴纳医疗保险费金额为50962.28元,其中个人应缴纳部分为12727.66元,单位应缴纳部分38234.62元。现被告对单位应缴纳部分38234.62元由原告垫付的事实无异议。原告提起劳动仲裁,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理过程】
经审理查明,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合同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计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原告自行垫付的职工医疗保险,其中职工个人应按相应比例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被告要求扣除职工个人应承担部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扣除。
【案件结果】
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常某垫付的医疗保险金38234.62元。
【案例警示】
企业经营风险与用工法律责任相互独立,用人单位不得以经营困难为由规避法定用工义务、转嫁经营成本,各类市场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劳务纠纷,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 张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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