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化妆品新规12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解读

在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方面,新《办法》取消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取消化妆品指定或认可场所存放要求。

进出口化妆品新规12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解读

来源:央视新闻 2026-05-11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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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今天(1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新修订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政策解读,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基于新修订的《办法》,海关总署已与国家药监局共同商定在上海市开展进口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已自今天起正式实施。

当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化妆品消费市场,进出口规模稳步扩容,贸易业态更趋多元。2025年,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总值1716.1亿元,同比增长2.74%;其中进口1156.9亿元,出口559.2亿元。

本次《办法》修订坚持“开门”纳建议,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相关企业、行业协会以及国家药监局等部门的意见;遵循国际规则,向世界贸易组织(WTO)进行了通报,并设置6个月以上的政策过渡期,为境内外企业适应新政策预留充足时间。

在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方面,新《办法》取消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取消化妆品指定或认可场所存放要求。优化检验地点设置,将进口化妆品检验地点从口岸调整至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目的地,出口化妆品可由海关总署指定检验地点,企业生产经营更加自主灵活。强化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自动比对验核进口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等电子数据,进一步精简纸质材料与人工审核。真正实现让企业少跑腿、监管更精准,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支持新业态发展,为改革持续积蓄势能。新《办法》系统固化了近年来海关进出口化妆品安全监管改革成果。紧扣美妆产品多元化出口需求,创新市场采购贸易监管模式,为中小微企业出海拓市场量身定制“轻量化”高效便捷通关服务。取消首次进口化妆品特殊管理要求,优化展品监管,助力“首发、首展、首单、首店”业态的提质升级。扩大进口化妆品免予检验样品适用范围,赋能检测、研发等新业态创新发展,助力我国从“制妆大国”迈向“制妆强国”。

【责任编辑:陈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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