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就业歧视,法治阳光照亮劳动者前路

消除就业歧视,法治阳光照亮劳动者前路

来源:鲁网 2026-05-07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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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龙岩市新罗区某企业的生产车间里,员工小张(化名)正专注地为橱柜进行封边作业。他动作娴熟,态度严谨,对待工作勤勤恳恳、踏实努力,不仅赢得了同事们的尊重,更获得了公司的高度认可。

谁能想到,这样一名优秀的员工,曾因一段特殊而坎坷的人生经历,在求职路上屡屡碰壁。“以前找工作时,总因为过去的经历被拒之门外,吃了不少闭门羹。现在公司愿意给我这个机会,我是打心底里珍惜,只想好好干,对得起这份信任。”小张动情地说道。稳定的工作让他重拾生活信心,也让他真切感受到了劳动者的尊严。

小张的顺利就业,离不开自身的努力,更离不开一次普法活动带来的观念转变。该企业负责人坦言,此前企业对于有类似经历的求职者也会存在顾虑与偏见,直到一次普法活动中,“蒲公英”普法志愿者们走进企业,围绕平等就业、劳动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开展普法宣传,这让他对就业歧视、平等就业权等有了全新理解。“蒲公英”志愿者们在了解到小张向该企业求职被拒的情况后,又多次进企耐心沟通和宣讲,最终推动该企业打破不合理用工限制。经过综合考察,企业正式招录小张入职。

该企业负责人进一步表示:“就业不应有歧视,每个人都应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我们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他们提供一份稳定工作,既能解决个人和家庭生计问题,也能从源头上降低其再次步入歧途的风险,缓解社会治理压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也是我们企业应有的责任担当。”

企业的这份包容,不仅是对“以人为本”理念的生动践行,更是对国家及地方法治精神的积极响应。

法律是保障公平就业的坚实后盾。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也强调:“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在福建省,这样的法治理念更是被写入了地方性法规。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营造公平有序就业环境,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公平的就业机会,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条件和公平的就业机会,招聘信息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置与岗位需求无关的限制性条件。”

就业为民生之本,稳就业就是安民心、固国基。消除就业歧视、营造公平环境,既能改变个体命运,也能为社会的平安建设筑牢基石。愿更多企业以同样的包容与担当,汇涓滴为暖流,聚微光成星河,让法治阳光照亮每一位劳动者的前行之路。(福建省司法厅:王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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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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