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在路边的待售新车被撞,除维修费用外,其市场价值贬损该由谁承担?近日,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汽车销售公司车辆贬值损失及鉴定费共计17780元。
2024年9月,张某某驾驶皮卡车由机动车道变道至非机动车道时,未让行同向行驶、由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导致两车碰撞。电动车失控后,又撞上停放在车位内、某汽车销售公司所有的待售全新无牌小车,造成人员受伤及三车损坏。经交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新车维修费用已由张某某赔付。同年12月,经具备资质的评估公司鉴定,该新车因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为14780元,鉴定费3000元。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汽车销售公司就贬值损失向张某某及保险公司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张某某认为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法定财产损失范围,且已投保,应由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辩称,车辆因事故导致的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属于保险条款免责范围,不应赔偿。
大田法院审理认为,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因事故受损,经维修后使用性能虽得以恢复,但其本身市场价值因事故历史而降低所造成的损失。本案涉事车辆系待售新车,尚未出售即发生事故,即便已进行修复,其作为“新车”的商品价值和市场交易价格必然受到影响,该损失属于实际发生的、直接的财产贬损。经双方共同选定的评估机构鉴定,损失金额明确,应予认定。
关于保险责任,法院指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此外,鉴定费系为确定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人承担。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车辆贬值损失在一般交通事故中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对于待售新车、商品车等特殊财产,因其市场价值易受事故记录影响,权利人可就该部分损失主张赔偿。建议车主依法投保,保险公司亦应规范履行条款说明义务,共同促进纠纷妥善化解。(大田法院 林华杉 郭钰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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