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新罗法院:百万“定金”为何不能双倍返还?

龙岩新罗法院:百万“定金”为何不能双倍返还?

来源:鲁网 2025-11-05 15:36
  • weixin
  • weibo
  • qqzone
分享到微信

近期,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原告王某某因合同中约定的100万元“定金”未明确适用定金罚则,被法院驳回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王某某已支付的140万元及相应利息。2025年8月,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据悉,2021年初,王某某经周某某介绍,与张某某协商以400万元购买新罗区某块土地,并签订《某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王某某先行支付100万元作为“定金”,剩余款项分期支付。然而,在合同履行阶段,王某某发现案涉土地存在权属争议,且转让方某某公司及张某某名下有多起被执行案件,土地交付已无可能。2025年3月21日,王某某向新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依据“定金”约定,主张张某某双倍返还定金200万元。

2025年5月,新罗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协议虽明确款项名称为“定金”,但未就“定金罚则”作出任何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若当事人仅约定款项名称(如定金、保证金等),但未约定定金性质及罚则,一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中的100万元虽名为“定金”,但因缺乏定金罚则的明确约定,不具备法定定金的担保属性,应视为预付款。

对此,新罗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被告张某某向原告王某某返还已支付的140万元(含100万元预付款及40万元其他款项)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若需通过定金保障合同履行,不能只写“定金”二字,必须明确其“债权担保”属性及违约后的处理规则,如在条款中清晰写明:“本定金为债权担保,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一方违约则定金不予返还”等,同时需注意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若双方仅约定款项名称而未明确性质,一旦发生纠纷,支付方可能无法主张双倍返还,面临不必要的诉讼风险。(新罗法院 陈进)

 

免责声明:该文章系我网转载,旨在为读者提供更多新闻资讯。所涉内容不构成投资、消费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责任编辑:程慧海】
中国日报网版权说明: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日报网:XXX(署名)”,除与中国日报网签署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84883777联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日报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版权保护:本网登载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多媒体资讯等)版权属中国日报网(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独家所有使用。 未经中国日报网事先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给中国日报网提意见:rx@chinadaily.com.cn
C财经客户端 扫码下载
Chinadaily-cn 中文网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