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依法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全链条惩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上下游关联犯罪,成为斩断犯罪黑产链条的关键一环。但近年来,犯罪分子为逃避侦查,不断升级犯罪手段,从传统的“取现跑腿”到利用虚拟货币、直播打赏等新型方式,让赃款“改头换面”。今天,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 结合真实案例,揭秘这些隐蔽手法,提醒公众切勿因小利触犯法律红线!
一、赃物转移隐匿型:看似“帮忙”,实为“帮凶”
1. 现金转移与套现
案例: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李某某为赚取高额好处费,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电信诈骗分子接收赃款,随后到银行取现并交给上游人员。
2. 实物转移与运输
新型手段:
网约车运钞:通过打车软件运送现金包裹至指定地点;
线下取包裹:按指令收取藏有赃款的快递,再转运至其他位置。
二、交易洗白型:赃款披上“合法外衣”
1. 贵金属交易转换
案例:张某某通过兼职招聘信息,用诈骗赃款在商场大量购买黄金后交付他人,协助上游洗钱。
2. 虚构交易洗白
手段升级:
伪造合同、虚构商品买卖;
利用空壳公司虚开发票、伪造贸易背景,将赃款伪装成“合法经营收入”。
3. 直播打赏洗钱
隐蔽操作:用赃款在直播平台打赏主播,主播按比例返还资金并扣除佣金。
三、虚拟资产型:利用技术漏洞转移赃款
1. 加密货币转换
案例:康巴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高某某被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伪装成“币商”上门取现并帮助上游犯罪份子兑换虚拟货币,利用其匿名性跨境转移。
2. 游戏虚拟资产转换
新手法:用赃款购买游戏点卡、高价值道具,再通过游戏内交易或第三方平台折现。
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最高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取现、取物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犯罪收购或者组织、招募、介绍人员提供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等,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按照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如何避免成为“工具人”?
1. 不轻信“高利诱惑”:如高额好处费、轻松兼职等;
2. 不参与异常交易:包括代取现金、虚拟货币买卖、虚构合同等;
3. 警惕“跑腿任务”:对不明包裹、网约车运钞等要求保持警觉;
4. 及时举报可疑行为:发现洗钱线索,立即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反映。
记住:看似“帮忙”的行为,可能让你卷入犯罪深渊!守住法律底线,切勿因一时贪念悔恨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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