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遛狗未牵绳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5年3月,市民王某在小区附近遛狗时,未对其饲养的宠物犬采取牵引绳等安全措施。该宠物犬突然窜入机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李女士车辆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前部受损(维修费用3000元)及宠物犬受伤。经协商未果,李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作为动物饲养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未履行法定管束义务,其宠物犬擅自进入机动车道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李女士正常驾驶且无证据显示存在过失,故判定王某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全额赔偿李女士车辆维修费用3000元。
法官提醒
依法文明养犬是每位宠物饲养人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外出遛狗务必使用牵引绳,主动避让特殊人群,共同维护安全、有序、文明的公共环境。一根牵引绳,既是法律底线,也是对他人、对宠物、对自身安全的切实保障。 (王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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