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警钟长鸣,浙江文成县公布三大类十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25-09-25 15:11
来源: 中国日报网
2025-09-25 15:11 
分享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加强警示教育。浙江省文成县应急管理局对近几年县内常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涉特种作业行政处罚

 

案例一 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2025年5月9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工业园区巡查时发现陈某雇佣熊某对其承包的石子厂水泵开展电焊作业,但熊某未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陈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2024年10月8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接浙里焊系统反馈某门窗装潢有限公司雷某无证操作电焊机(未成功开机),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查发现:雷某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但无法查询到其信息。2024年10月11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反馈:雷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是伪造的证件。

 

上述行为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雷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2024年12月6日,某镇应消站联合文成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对某轮胎修理部检查时发现:现场存有2台焊机、4瓶氧气、1瓶乙炔,但无法提供特种作业人员王某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上述行为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轮胎修理部作出处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上岗作业

 

2024年5月15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接反馈:某物资回收站存在无证电焊的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发现:吴某曾多次进行无证气割作业,并指示刘某于2024年5月15日上午进行无证气割作业。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吴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涉烟花爆竹行政处罚

 

案例五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2025年1月27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接举报某烟花爆竹销售点销售无文成县流向登记的烟花。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共有179件、102盘、17个烟花爆竹缺少流向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该案移交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对该销售点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案例六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2025年1月28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组织除夕夜巡,发现某烟花爆竹销售点销售无文成县流向登记的烟花。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共有63箱、12个烟花爆竹缺少流向登记。

 

上述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该案移交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对该销售点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案例七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

 

2024年12月17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接举报称某香烛店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店实际经营者陈某于2024年11月24日至2024年12月11日期间数次向某烟花爆竹经营部购进5374元烟花爆竹,并在其香烛店陆续转卖给他人。

 

上述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该案移交文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对该香烛店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元整,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

 

涉安全生产台账行政处罚

 

案例八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2024年3月11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浙江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台账时发现: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无相关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建设资料汇编。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职责

 

2024年2月27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接某镇应急中心报告,温州某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环保设施烟囱发生燃烧。经询问现场负责人张某,温州某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将脱硫塔维修整改项目发包给新乡市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但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上述行为违反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负责人张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组织演练

 

2023年12月12日,文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温州市某标准件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台账中无2023年演练报告或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编后:

 

这三大类十个典型案例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是日常检查中生产经营单位常会忽视却对安全又至关重要的问题。各生产经营者需要引以为戒,不要到发生事故才追悔莫及。

 

以上内容为推广信息,所涉及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消费建议。

中国日报网版权说明: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日报网:XXX(署名)”,除与中国日报网签署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84883777联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日报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版权保护:本网登载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多媒体资讯等)版权属中国日报网(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独家所有使用。 未经中国日报网事先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给中国日报网提意见:rx@chinadaily.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