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刷脸转赃款201万 两人落法网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25-07-23 16:39
来源: 中国日报网
2025-07-23 16:39 
分享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

“虽然我意识到了对方可能是骗子,但是贷款的返点让我起了贪心,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我选择了铤而走险。”庭审中,武某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5年6月28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新蔡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武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4年9月至10月,武某为帮赵某办理贷款,在明知对方可能利用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在征得赵某同意后,将赵某父亲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河北省邯郸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U盾以及密码提供给了身份不明的人员,这个对公账户很快就被对方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更严重的是,当诈骗得来的赃款开始陆续打入这个对公账户时,武某指使赵某,让赵某安排其父亲公司的财务主管提供刷脸验证服务。正是这一关键步骤,使得被害人陈某被诈骗的资金中,高达201万元人民币顺利地从该工程公司的对公账户转入了犯罪团伙指定的其他账户,给陈某造成了巨大损失。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武某和赵某二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仍然通过提供对公账户、密码以及安排他人进行刷脸验证等方式,积极协助上游犯罪分子转移赃款,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审判机关的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对二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中,武某和赵某为贪图蝇头小利,不仅提供账户,更主动配合关键的刷脸验证,最终让自己身陷囹圄。此案也向全社会敲响警钟:切勿因贪念或侥幸心理,为任何来源不明的资金提供账户存取、身份验证或转账协助。任何形式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都是在为虎作伥,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付出的将是失去自由与财富的双重代价。

以上内容为推广信息,所涉及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消费建议。

中国日报网版权说明: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日报网:XXX(署名)”,除与中国日报网签署内容授权协议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010-84883777联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日报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
版权保护:本网登载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多媒体资讯等)版权属中国日报网(中报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独家所有使用。 未经中国日报网事先协议授权,禁止转载使用。给中国日报网提意见:rx@chinadaily.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