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检察院:诉辩赛场展风采 检律互动共提升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25-05-30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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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锻造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以实战实训提升干警公诉业务能力。5月27日,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与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以“贺某盗窃/侵占案”为模拟案例,举办了一场精彩纷呈的诉辩对抗赛。在实战化对抗中,检察干警通过与专业律师的思维碰撞,深化了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锤炼了法庭应变能力和逻辑思辨能力,有效提升了精准指控犯罪、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司法公正的专业素养,为推动检察队伍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陈某某与贺某曾经是工地上的工友。陈某某为了炒股,向贺某提出租用其银行卡。贺某答应后又起了贪念,瞒着陈某某将自己的手机微信与该银行卡绑定,以便自己将来能够随时通过微信充值的方式,提取银行卡中的钱款。将银行卡借给陈某某之后,贺某通过几次微信小额充值的方式,试探出卡内有余额,遂在半年内多次将该银行卡中的资金(共计3.2万元)充值到自己的微信上,用于个人挥霍。控方认为贺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辩方则主张构成侵占罪 ,双方围绕这一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论辩。

控方认为,贺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贺某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将卡内资金转移到自己微信账户,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构成要件,其行为违背了陈某某对卡内资金的占有权,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应认定为盗窃。

辩方则主张,贺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贺某是在合法持有陈某某租用的银行卡后,才产生非法占有卡内资金的故意,属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符合侵占罪的特征。

在比赛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展开激烈辩论,引经据典、旁征博引,充分展现了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逻辑思维。控方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出发,强调贺某行为的秘密性和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辩方则从侵占罪的角度,阐述贺某合法持有银行卡后占有资金的性质转变。双方你来我往,观点交锋不断,现场气氛紧张而热烈。

此次诉辩对抗赛不仅为检律双方搭建了交流平台,更成为检察干警提升专业能力的重要实践课堂。与律师们的交锋中,检察干警深刻领略到对方在证据分析、逻辑建构和法律适用上的精湛技巧。律师对案件细节的洞察力和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严谨推演,促使检察干警强化证据审查意识;其临场应变与逻辑攻防策略,也启发干警以更严密的论证构建指控体系。这场思维碰撞让检察干警突破固有办案思维,深化了对法律条文的实践理解,为精准适用法律、提升监督质效积累经验。未来,桐柏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深化检律协作,汲取法律职业共同体智慧,以更专业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图/靳程)

【责任编辑:蔡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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