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免渡河法庭高效、妥善化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诉前组织调解,被告当场履行赔偿义务115000元,原告及时获赔,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彰显司法温度与速度。
1、案情回顾
原告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对向车道内行驶,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的被告驾驶的三轮车相碰撞,致使原告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因眶壁多发性骨折、颜面部严重挫裂伤前往哈尔滨住院治疗36天,后经司法鉴定评定为面部瘢痕八级伤残、牙齿损失十级伤残、眼睑损伤十级伤残。双方就各项损失赔付问题几番商议未能达成一致,原告一纸诉状告至法院。
2、案情调解
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鉴于当事人均年事已高,主动电话联系原被告双方子女进行沟通,了解案件始末详情,并在电话中多次对双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大体有了一致的意见,只是因为赔偿款的给付数额及支付方式还存在一些分歧,最终均表示同意诉前调解。
调解工作有时候讲究的是趁热打铁,需抓住稍瞬即逝的时机,法庭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子女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从法律上,为被告讲解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后续治疗费用等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原告诉前调解不收取诉讼费用、一次性履行能够减轻以后的诉讼负担;从感情上,告知双方子女,原被告均年事渐高,快速解决纠纷方能回归天伦生活,应换位思考,理解对方的难处。经过一下午调解,原告女儿表示:法官你说了这么多法律上的问题以及情理等等我也听明白了,我们在医院花费了不少钱,现在经过你的调解被告能一次性给我们,解决了燃眉之急,我同意你的调解方案。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释法明理,融情入理,最后被告当场给付原告11.5万元,该起纠纷成功化解。
法官表示,正所谓“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再结合各自实际履行能力、核心诉求等,从而确定解决方案,更易于受损害的权利在最大程度上、最高效上得到救济。
免渡河法庭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诉前、庭前、庭中、判前等多环节充分征求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实质性化解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 (供稿: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免渡河法庭 秦福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