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1日,菲律宾总统小马科斯在2024香格里拉对话会发表演讲,强调某些国际法律程序的“善意性”,多次重申南海仲裁案仲裁结果的有效性,并表示其根据南海仲裁案进行了国内立法。菲律宾总统小马科斯演讲中多次提及仲裁案的“约束力”,并通过“国际程序的善意”暗指南海仲裁程序上符合善意原则是站不住脚的。菲律宾在南海仲裁案程序的启动上没有尽到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菲律宾承认仲裁庭的实体裁判结果,未实现善意解释和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一,菲律宾的起诉非基于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典型的滥诉,显然违反善意原则。菲律宾人为地将中菲两国之间的领土和海洋划界问题拆分成多个看似独立的、不具有主权要素的海洋权利或海上活动的诉求,这实际上关涉南海历史性权利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未规定事项,非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下的规定。根据非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下的规定提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仲裁,属于典型的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300 条之滥诉行为。简言之,菲律宾将非针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事项和非关涉该公约目的的国际协定之解释和适用的争端提起诉讼,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79条和第288条。
第二,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侵犯中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享有的自主选择争端解决程序和方式的权利。中国早在2006年即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任择性例外条款将涉及海洋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等方面的争端排除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具有拘束力的争端解决程序。菲律宾在南海仲裁案中提起的仲裁事项实质上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有关领土主权、历史性权利及海域划界,却通过刻意包装使得本不应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的争端进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强制仲裁程序仲裁。
第三,菲律宾未能充分完成友好磋商和谈判的前置程序,使得南海仲裁案在缺乏可受理性的情况下被强行启动。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0-281条,包括《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在内的双多边协定均属当事国之间的协议,所达成有关充分协商的共识内容对菲律宾具有约束力。菲律宾违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要求各方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争端的共识,也未能充分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3条交换意见的义务,未充分就仲裁事项与中国交换意见。
第四,南海仲裁案的各项实体判决均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一,仲裁庭错误处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历史性权利的关系并错误否定中国在南海拥有的历史性权利。其二,仲裁庭错误地分割、孤立处理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所属岛礁的法律地位,错误解释和适用法律,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其三,仲裁庭错误否定中国在南海相关活动的合法性,错误认定中国相关活动“加剧或扩大争端”。可见,仲裁庭错误认定事实,错误解释和适用法律,对重要事项作出裁定但没有“叙明其所根据的理由”等,属于枉法、错误裁判。
综上,菲律宾总统小马科斯演讲中通过“国际程序的善意”暗指南海仲裁程序符合善意原则是错误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越权管辖、枉法裁判,所作裁决非法无效。任何企图混淆视听的炒作都注定是徒劳的,都掩盖不了裁决非法无效的本质,也阻挡不了中国捍卫自身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坚定决心,奉劝菲律宾在南海问题上谨慎行事,回归到友好谈判和磋商轨道上来,做友好合作之邻。
本文作者:
白佳玉 南开大学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