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山福镇应急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对山福某某五金加工厂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项执法检查,该单位已取得营业执照,现有员工6人。
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对工人张某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山福某某五金加工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具体落实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进行统筹安排,包括经费保障、教育培训计划以及组织实施措施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