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治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及税收制度的不断改革与调整,税收征管实践中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很多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法律层面未予明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时代税收征管的任务与要求。
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一些规定与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相一致,比如:关于滞纳金的加收是否可以超过税款本金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中的相关内容不一致;刑法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规定已取消了“偷税罪”,代之以“逃税罪”等。同时,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改制破产企业欠税管理、自然人纳税管理、个人纳税信息保护等广大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均未明确,亟待补充完善。此外,随着税务部门税费皆管、税费并重的管理模式的建立,目前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保费、土地出让金等非税收入不属于税款,不能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管理或者予以处罚;垃圾处理费等费种的管理多数以规范性文件作为执行依据,效力位阶过低,约束力不强,造成部分费款拖欠又无执法依据,给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带来不少困惑和压力。
在实际税收征管中,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也存在与实际管理不相符的问题,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与改革发展现实不符的问题、《税收征收管理法》与《行政处罚法》简易处罚金额不一致、不予处罚情形等问题、关于《征管法实施细则》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行政强制法》有明确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未做规定的问题、税务部门征收的费种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问题等,这些问题都亟待修订完善。
为此,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马丽提出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建议,建议将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尽快启动修法程序,为税收征收管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中国日报宁夏记者站 胡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