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刘淑仪
香港行政会议召集人和立法会议员
近来,对香港警方向八名潜逃海外的国安疑犯发出通缉令一事,西方媒体不断指指点点,原本是特区政府对几位香港永久居民正当执法,但西方却紧咬不放,时隔三周居然还在讨论“悬红”拘捕、质疑《港区国安法》的域外效力。
西方媒体出言不逊、哗众取宠,甚至称警方欲通过治外法权“迫使反对派噤声”,让公众对本次执法行动的正当性、合法性产生误解。这些媒体甚至用“赏金”来描述警方悬红、鼓励举报、伸张正义之举,妄图借用美国西部影片中见钱眼开的“赏金猎人”来丑化特区政府执法。当然,这些报道全然无视事实。
7月3日,警方发表声明指出:“早前获法院批准,就八名潜逃海外并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罪行的人发出拘捕令”。可见,警方谨遵《国安法》、依据法庭判令进行执法。
《国安法》第37条明确规定,香港特区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以外触犯本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适用本法。
第38条进一步列明,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以外触犯本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也适用本法。
对香港而言,治外法权的先例早已有之。上个世纪70年代订立的《防止贿赂条例》就设有域外管辖权,对于港人于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辖区触犯贿赂罪行,廉政公署亦可合法追查。
2003年,香港颁布《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规定制作、持有及发行儿童色情制品皆为刑事罪行。当局还修订了《刑事罪行条例》,法办那些猥亵16岁以下儿童者,即便这位港人身处海外也要违法必究。这类罪行性质严重、动辄涉及其他司法辖区,必须动用治外法权才能绳之以法。
随着跨国犯罪日益猖獗,很多国家都在立法中加入具有域外效力的条文,以便各国携手、共同打击跨境犯罪。
这一点在英国近期修订的国家安全法上得到了充分体现——域外效力被视为应对来自“敌对国家威胁”的关键。英国的《国家安全法案》于7月11日生效,不仅将近年出现的各种国安罪行都包括在内,还将间谍罪和“预备犯罪”的适用范围扩大至英国境外。
多年来,西方国家运用治外法权,于海外捉拿触犯本国法律的疑犯,引发全球关注的案件可谓比比皆是。2018年,美国联邦法院裁定香港前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于美国境外收受贿赂,触犯美国联邦法律《海外反腐败法》。
同年,华为公司副董事长兼首席财务官孟晚舟被控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制裁令,在电汇和银行交易上存在欺诈行为,于加拿大过境时被捕,其后她被保释居家多年。
另一宗知名案例是美国动用《间谍法》的域外效力,通缉维基解密创办人阿桑奇,指控这位澳洲籍人士泄露了美国国家机密。而澳洲政府却从未声援阿桑奇、亦未对他的言论自由表示任何支持。
最近,香港居民迈赫尔(William Majcher)也卷入了国安控罪。迈赫尔本是加拿大皇家骑警的警官,退休后定居香港,在一家风险评估公司工作。7月21日,加拿大当局指控他触犯了“外国干涉罪”,但却对他的控罪语焉不详,称其为中国政府提供情报,帮助中国政府追踪一位目标人物。
以上这些只不过是西方国家打着维护国家安全的旗号,运用治外法权四处拘捕嫌犯的几个引发公众关注的案件而已。
目前,很多国家已经颁行多项法律法规以维护国家安全,可谓面面俱到,与此相较,《港区国安法》的涵盖面很小,只有四项控罪。倘若没有治外法权,那些在境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就能轻易规避、逍遥法外。
某些国家颁行国安法已是行之有年,不仅涵盖面广,而且还能长臂管辖、无远弗届,却对控罪范围颇为有限的《港区国安法》百般责难,实在匪夷所思。
外界或许对本次通缉的实际效果存在疑虑,毕竟这八名疑犯所窜逃的国家大都不会配合香港当局遣返他们。即便如此,通缉令依然必要,因为此举已经明示全球(尤其是海外港人)应对八位嫌犯避而远之——对这些有能力策动、怂恿他人危害国家安全的危险分子,理应被视为洪水猛兽、躲之不及。
法院发出的通缉令还授权警方采取后续行动以调查他们在港的亲属及相关人士是否向其提供资金等援助。至于“悬红100万”只是一个提法,实质还是警方对主动提供情报的知情人士予以物质奖励。与世界各地的执法机构一样,香港警察有权动用“特别开支”选项,奖励提供情报者,具体金额会取决于情报本身的价值,这也是国际惯例。
所以,香港警方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行动与各国警方的做法并无二致,但西方却对香港《国安法》执法指指点点、谴责抹黑。理由归结起来不过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发达国家可以维护国安、拥有治外法权,而中国的香港却不能这样做。
本文英文原文发表在《中国日报香港版》评论版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