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记者/韦继川 实习生/杨莹)近日,自治区7部门联合出台《广西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明确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的5年过渡期内医疗保障政策,确保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
一是优化调整脱贫人口及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对特困人员、孤儿、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给予全额资助。对农村低保对象以及农村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
对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以及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含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认定有效期内的低收入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资助参保政策平稳过渡。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各地继续按照原医保扶贫政策资助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2022年度全区统一执行新的参保资助政策。
二是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
落实参保动员主体责任,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工作,重点做好脱贫人口参保缴费工作。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台账,确保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对已实现稳定就业的脱贫人口,引导其依法依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跨区域参保关系转移接续以及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原则上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确保待遇接续享受。
三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属于我区救助对象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和认定有效期内的低收入对象,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在规定的5年过渡期内,按照应计入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7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低收入对象执行。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四是建立依申请医疗救助机制。
对参加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家庭收入低于各县(市、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的,对其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采取依申请救助的方式予以救助,计入救助的范围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由各地对应计入医疗救助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救助比例不低于60%、年度救助限额不高于10万元的标准给予年度内一次性救助。各地要充分利用社会救助协调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召开医疗救助专题会议,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等因素一事一议、专题研究、限时解决。
五是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
充分利用现有数据平台,加强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完善基层主动发现机制,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做好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健全高额医疗费用预警机制,对年度内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超过1万元以上人员,及时核准医疗费用报销情况,并及时推送给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实现对农村低收入人口风险点的早发现和早帮扶。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定期核查和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减贫机制,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互助发展,不断壮大慈善救助,形成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