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7月28日电(记者 曹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今日发布。
针对今年“3.15晚会”所曝光的线下门店在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辨识、人脸分析等行为,最高法明确将之界定为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针对部分商家采用“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的不合理手段处理自然人人脸信息,最高法表示,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对于违法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另外,针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的,不同意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请求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