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田飞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
2021年,中央再次启动涉港立法,主题是完善香港选举制度。与2020年引入国安法相协调,选举修法主旨在于维护香港选举安全,确保“爱国者治港”的全面准确落实,夯实“一国两制”的制度根基。新选举法由中央以“决定+修法”形式确立原则、框架和要点,特别是确立了以选举委员会为中心的、均衡参与的选举民主制架构,再由香港特区政府以综合条例的形式一揽子修订本地选举法律。此次修法的正当性是清晰和充分的,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
从实体层面来看,中央主导修法具有显著的合宪性与合理性:其一,事出有因,即香港近些年尤其是2019年修例风波及同年的“黑暴区议会”,暴露出香港自治能力的严重短板及港版“颜色革命”的严重程度,以及香港选举制度的诸多漏洞和风险点,2020年反对派提出了“夺权三部曲”和“真揽炒十步”,全面挑战“一国两制”底线,面对如此危局和乱局,唯有中央出手才可奏效,国安法是第一步,选举法是第二步;其二,事项性质,即选举制度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范畴,在法理上属于中央事权,应当由中央判断和修正,而不属于通常的自治权范畴;其三,在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的特区宪制秩序中,中央享有全面管治权,享有特区制度的宪制创制权,这些权力在宪法和基本法上均有明确的条文依据;其四,此次修法针对的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不是正文,且修法有全国人大的专门授权决定,故宪制依据更为权威和充分;其五,此次修法以“爱国者治港”为根本指导原则,以“爱国者”资格的法律确认和审查为制度主线,重构香港选举制度体系,符合“一国两制”初衷及邓小平有关“爱国者治港”核心论述意涵。
就程序层面而言,修法路径同样具有正当性:其一,香港选举制度改革通常依据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的“五步曲”,由本地先行启动,但此次修法条件和紧迫性不同,香港立法会人数不足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及香港社会仍处于政治撕裂和对立状态,无法满足修法的必要共识条件和门槛,故采取了中央主导的路径;其二,中央主导的修法程序遵循权威、合法及充分的协商民主原则,包括人大决定、人大常委会具体修法及本地配套修法,其中贯穿多层次的、面向香港社会各阶层的协商民主安排,在广泛吸纳香港各界民主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最终的修订法案,从而具有充分的民主正当性;其三,中央关于此次修法进行了充分的前期研究准备和比较分析,确保修法框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并尽可能听取和采纳香港法律界与政界的专业意见,确保用于公众咨询的有关方案是合法、合理与可行的,是真正民主及包容性的。
选举修法事关香港民主的架构与走向,引起各界关注,甚至有外部势力质疑法律改革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美国声称此次改革破坏香港民主自治基础,英国则表明相关措施违背《中英联合声明》,欧盟亦表达严重关切甚至保留采取制裁措施的权利。这些来自外部势力的干预反映了他们对香港事务属于中国内政这一根本性质的误解,更反映了他们习以为常的霸权习惯以及长臂管辖的非法行为逻辑。中国坚持在“一国两制”框架内研判和处理香港事务,引入选举制度改革,正是为了反制外部势力干预和操纵香港民主。
外部干预的种种形式与影响,在历经2020年香港国安法议题上的激烈斗争之后,已不可能花样翻新,基本上处于非法和失效的境地。这是一个新时代,中国已有充分的国家实力和法律武器进行反干预和反制裁的制度斗争。阿拉斯加会晤释放的信号,就是中国“平视外交”时代的开启。而针对欧盟制裁新疆的即刻应对,则反映了中国反干预立场与行动的坚定性和反制能力。现在是西方需要真正尊重和平等对待中国的时候了。香港事务上也不例外。对未来的预期制裁,中央和特区政府均可依法展开反制行动,使非法制裁者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选举修法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自我完善和内在优化,是全面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香港既然从回归时已纳入国家治理体系,香港选举制度就必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民主事务也是国家制度改革的重要议题。新选举法确立选举委员会的中心地位,使之具有更加广泛的社会代表性、更符合香港社会实际及代表整体利益,有助于克服既往选举制度过于碎片化、小界别化甚至民粹化的趋势,并可以“爱国者”为法律屏障排除外部势力非法干预,使香港民主真正回到“一国两制”的安全框架。
总之,在此制度下,香港各阶层、各政党、各团体及每一个居民均可和平、理性、从容和有序地行使民主政治权利,从“爱国者”范畴中选出真正贤能人士解决香港社会深层次矛盾问题。“爱国者治港”内含一种接续中国古典治理传统的“贤能政治”诉求,不是党派分肥或庸人分利,而是打造政治忠诚基础上强有力的管治团队。由此,香港民主选举和治理可超脱简单的立场之争及外部干预,而聚焦于政策、能力竞争和融入国家的发展事业,给香港市民以新的希望,给国家以新的期待。这是“一国两制”的新生,也是香港民主的新生。
(田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