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全国矿山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深刻汲取山东金矿两起事故教训,严防外包工程事故,日前,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印发通知,明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
发包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机构。发包单位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地下矿山、大型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严禁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兼任专职安全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大型露天矿山企业要设立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严审承包单位资质条件。发包单位要根据拟发包项目所需的承包资质等要求,严格审查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安全资金足额投入。发包单位要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及项目金额或者投入比例,并监督承包单位将各项安全投入落实到位。加强外包项目安全管理。发包单位要将金属非金属矿山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各项责任,做好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与培训、事故应急救援、安全检查与考评工作,并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等管理。加强承包单位监督检查。发包单位要严格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每班必须确保有专职安全员现场管理,切实掌握当班井下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规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考核,每月至少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条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每季度对项目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
承包单位要切实具备矿山采掘施工能力
做到证照齐全有效。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闭坑工程和采掘施工的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严禁挂靠资质承包项目。配齐项目部人员。承包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项目部负责人具备安全资格,且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要为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承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型露天矿山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每班必须确保有专职安全员现场管理,严禁承包单位和项目部负责人兼任专职安全员)、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承包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大型露天矿山要配备采矿、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井通风作业、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支柱作业、矿山井下电气作业、矿山爆破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要依法为从业人员(承包单位和项目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一线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严格落实项目开工报告。承包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含停产、停建超过一个月以上的生产、建设非煤矿山外包工程项目),应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相关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安全设备设施清单、缴纳工伤保险人员明细,安全资金投入与使用、建设工程量等情况,经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承包单位要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作为重点,依照安全设施设计等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技术标准,严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施工现场作业安全。
各级应急部门要切实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监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把基建矿山与生产矿山一同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摸清辖区内外包工程相关情况,加强对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安全监管。强化发包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要检查发包单位是否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包单位是否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是否明确建设、施工等各方安全责任;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清理整治承包单位违法违规承包行为。严厉打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挂靠资质、不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和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按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设备设施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施工;违反规定层层转包、分包采掘工程等行为。加大外包工程检查执法力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出重拳,敢于动真碰硬、严格执法、严厉处罚,发现转包、违法发包等行为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上限处罚。加大外包工程事故惩处力度。外包工程承包单位发生事故的,一律向外包工程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地政府和颁发机关发警示通报函,并对承包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要邀请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