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 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现场

(朱江)“一手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手抓促进贸易发展,创新监管方式,减少人员聚集,全力保障进出境货物快速通关,支持企业尽快恢复生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疫情防控期间 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现场

来源: 人民网
2020-02-13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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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2月13日电 (朱江)“一手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手抓促进贸易发展,创新监管方式,减少人员聚集,全力保障进出境货物快速通关,支持企业尽快恢复生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记者从海关总署获悉,2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

公告明确了,收发货人可采取两种方式免于到场协助海关查验:一是直接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二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由海关协调相关单位协助海关实施查验。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的,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盖章扫描件。查验完成后,由相关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据记者了解到,在常规情况下,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人员聚集度较高,且相关人员到场需要耗费一定时间。

上述措施的实施,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进一步简化海关货物查验作业环节,实现海关查验与收发货人“不见面、少接触”,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有效解决当前企业往返港口、场站不便等突出问题,同时,进一步提升海关查验效率,保障各类进出口货物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顺畅通关。

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特别指出,如果相关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便于海关高效实施查验并避免对货物造成损害。

(朱江)

【责任编辑:徐子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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