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这是一个并不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陆某乙欠了陆某甲钱,陆某甲打官司追债。现在却因为欠条上写的到底是1万元还是11万元,原本占理的陆某甲,变成去公安自首了,这是怎么一回事?
2018年12月,富阳法院立案受理了陆某甲诉陆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陆某甲起诉说,他跟陆某乙是同村邻居,2017年6月14日,陆某乙因为儿子做医疗器材生意继续资金周转,找到他借钱。
陆某甲就拿出自己的积蓄,还跟朋友借了钱,共凑齐11万元现金,借给了陆某乙。同日,陆某乙写了一张借条,注明:“兹有本村陆某乙向陆某甲借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110 000元),利息壹分,到半年归还。”
陆某甲说,陆某乙借钱既不归还本金,也不支付利息,因此起诉要求陆某乙归还借款本金11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然而,在案子的送达阶段,陆某就情绪激动地表示,他当时只借了1万元,且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借条相关内容是陆某甲自行添加的。
开庭当天,承办法官仔细观察借条原件后,发现“壹拾壹万元”中的“壹拾”与其他内容,存在肉眼可察的细微不同。但因整张借条内容,都是陆某甲写的,“不同之处”并不明显。
承办法官因此对借款细节包括款项来源、借款时间、借款原因、现金交付时的包装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询问,陆某甲都对答如流。但陆某乙当庭要求,对借条中“壹拾”及“利息壹分”内容是否为事后添加进行鉴定。
陆某甲听后,一副毫不担心的样子,还说:“鉴定就鉴定,借了钱还想抵赖!”承办法官对双方释明了篡改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告知这很有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会涉嫌刑事犯罪。但双方依然态度坚决,不肯让步。
之后,借条移送鉴定机构鉴定。即便在移送前,法官再次致电陆某甲的代理人,希望可以让他“迷途知返”,但陆某甲依然态度坚决。
经过数月等待,终于拿到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说,借条中“壹拾”及“利息壹分”内容为事后添加。
这下,陆某甲一下子没有了之前的气势,他向法院承认了错误,说自己当时是生气陆某乙借款后就不接电话了,想给他一点教训。他还表示1万元也不要了,希望能撤诉。但此时,陆某甲后悔也来不及了。
由于本案涉及金额较大,陆某甲是系在鉴定意见出具后才承认篡改了证据,情节严重。后陆某甲意识到犯了大错,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案已在3月底移送公安处理,目前该案已至检察院,不日将提起公诉。
法官提醒: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和谐社会、公正司法的基石。《民事诉讼法》对不诚信诉讼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