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2月26日电(记者 杨泽坤) 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发布《人民检察院建议工作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履行检察建议职责中监督事项的调查核实、检察建议书的制发管理及督促落实机制等进行了细化完善。
新修订的规定以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和效果为导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建议工作,提升检察建议的质量和实效。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对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规定》要求尊重被建议单位的异议权。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在提出建议时切实把问题搞准确,所提建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建议书正式发出前,可以征求被建议单位的意见;被建议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提出异议;对异议应当立即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及时修改检察建议书或予以撤回,异议不成立的应说明理由。
根据《规定》,检察官在提出检察建议时应报经检察长决定,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规定》共列举了七项措施进行调查核实,并要求在调查核实中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检察建议的类型和适用范围也在此次《规定》中加以明确。其中,检察建议分为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主要适用于对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的违法问题以及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构等的执法活动中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违法问题进行监督。
“检察建议类型不同,相应的制发程序也不相同。无论哪一类检察建议,为保证建议事项的事实清楚准确,法律政策依据充分,均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高景峰表示。
同时,《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据介绍,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各类检察建议252966件,相关单位已采纳208438件,采纳率82.40%。
(杨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