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天平称量善良的“重量” | 酒泉市检察院依法办理甘肃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见义勇为减刑案

用法律天平称量善良的“重量” | 酒泉市检察院依法办理甘肃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见义勇为减刑案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25-06-12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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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在酒泉市瓜州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依法当庭宣判,这是酒泉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依法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一起典型案例,社区矫正对象赵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十日,缩减缓刑考验期六个月。

2024年5月,赵某和朋友在瓜州县一公园湖边垂钓时,发现一名女孩落水,情况十分危急,赵某和两名同伴依次拉手将女孩抓住拖移至岸边进行心肺复苏,同时拨打120和110,最终女孩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事后,赵某等三人被瓜州县委政法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瓜州县人民政府对三人颁发了荣誉证书。司法行政机关充分考虑赵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表现和本次舍己救人事迹,提请对赵某予以减刑。

酒泉市检察院受理该起案件后,为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推动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规范化办理,承办检察官到见义勇为事发现场实地调查取证、走访见证人。积极与司法行政机关衔接完善工作流程和机制并向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政法委调取证据,就司法行政机关在前期办理提请减刑工作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并督促整改,确保程序公正。

为增加公正和透明度,酒泉市检察院采用公开听证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查,主动邀请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员现场指导,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听证员,重点围绕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重大立功情形、是否应当减刑听取意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将减刑审查从“书面审”转向“公开审”,以“看得见”的方式确保程序公正,增强司法透明度,扩大法治宣传效果。最终,酒泉市检察院认为赵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形,构成重大立功,应当减刑。

甘肃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因见义勇为被减刑案件的顺利办理,是酒泉司法机关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生动司法实践,也是协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典型案例。下一步,酒泉市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化协作配合,通过构建协同治理机制,凝聚司法执法合力,切实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法治化运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治理的双向融合,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贡献检察力量。(图片由杨志强 杨波 赵嘉宝 王媛君 张建春授权提供)

【责任编辑:蔡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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