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邓州市检察院制定《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信访申诉案件反向审视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高质效办案,提高全院涉法涉检信访问题源头治理水平,助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持问题导向,明确目标重点。针对信访申诉案件中原处理决定存在错误,被依法纠正的、原案可能存在漏罪或漏犯的、原办案人员可能涉嫌违纪违法等七种情形,明确反向审视的具体范围。主要围绕相关执法、司法机关在原案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办理程序、法律适用、处理决定、涉案财物处理以及释法说理、文书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错误或瑕疵问题;在为民情怀、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在案件办理背后存在的社会治理工作不足或者法律法规不完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反向审视。
坚持责任导向,规范审视程序。反向审视工作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筹负责。办理信访申诉案件时,应同步开展反向审视,充分听取原案承办人和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对需要调查核实的,经分管院领导决定,可以对相关事项开展调查核实。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除负责对本部门办理的信访申诉案件开展个案审视、类案分析外,还应当对本院信访申诉案件进行综合分析。个案审视应当在信访申诉案件办理期限内完成,并制作反向审视报告,类案分析、综合分析一般应当在审视周期结束后的2个月内完成。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建立经常性案件评查机制,定期组织对重复信访、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开展专项评查,及时发现案件办理中的共性问题。
坚持结果导向,保障监督刚性。经反向审视,认为案件办理存在司法瑕疵的,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将个案审视报告送原办案部门,由原办案部门进行补正,同时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认为原案件处理决定存在错误可能的,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的,依法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提出监督意见;属于其他业务部门职能范围的案件,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移送相关部门审查处理,同时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认为检察人员或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可能存在违纪违规问题或者其他需要追究司法责任情形的,层报检察长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线索移送检务督察部门或者有关单位依纪依规处理。
坚持质效导向,深化结果运用。一是建立讲评机制。对反向审视发现的突出问题,向原办案部门或机关开展案件讲评。二是建立提醒机制。对本院相关部门办案中的瑕疵问题,以及其他单位的管理漏洞问题,采取反向审视提醒函的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给予提醒,但根据规定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的除外。三是建立通报机制。对存在错误或重大瑕疵的案件进行通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促进规范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