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依法规范进行,近日,安阳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动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对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病情鉴定进行了现场检察监督。
罪犯王某某,因存在脑出血后遗症、肢体、语言障碍,安阳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可能存在应当暂予监外执行情节,遂委托安阳市人民医院对王某某的病情进行鉴定。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人大代表共同到场监督。在病情鉴定过程中,负责鉴定的医院专家对王某某的病史、治疗、服药情况进行了详细询问,并结合诊断范围对王某某进行了检查、检验。在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人大代表全程监督下,所有检查、检验均有罪犯王某某本人参与,未发现本次鉴定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目前,罪犯王某某的司法鉴定结果正在专家评审过程中。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对于体现刑事执行人道主义、保障司法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聚焦司法机关联动协调机制,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注重前瞻性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坚持提前介入和规范有序介入,全程参与暂予监外执行程序。下一步,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发挥检察监督作用,进一步扎实开展暂予监外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有效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坚决杜绝“纸面服刑”等违法违规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