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检察院走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活动时,其中一名县人大代表感慨地说:“检察机关在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方面,不仅关注被害人的权益保护,而且对犯罪嫌疑人家庭倾注更多的人性关怀和法律关爱,社会效果较好。”这里指的案例就是该院年前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贾某某涉嫌盗窃犯罪的案件。
案情并不复杂。2023年6月,该院接到一起关于贾某某涉嫌盗窃罪的审查起诉案件。经调查,贾某某在村中闲逛时,看到一辆停在路边的红色三轮摩托车,便趁无人之际将其骑走。由于缺少钥匙,他驾驶了五公里后放弃车辆,但随后盗走了车辆的电瓶。经鉴定,这辆摩托车价值为3830元。事后,贾某某的家属将电瓶归还给被害人,并赔偿了200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此外,通过司法鉴定,发现贾某某在作案时正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但其刑事责任能力被评定为完全具备。
基于移送的案卷材料,主办检察官对贾某某涉嫌盗窃案的重要证据和犯罪事实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复核。案卷中的残疾证、村委会证明、医疗记录和诊断书以及村民的证词均证实了贾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经过对贾某某的讯问及实地走访其家庭、妻子娘家和当地村委会,确认了其所陈述的困难情况属实,包括其家庭的经济困境、其本人及妻子的精神残疾、其父亲的肢体残疾以及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以及贾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已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检察官建议对贾某某采取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方式。该建议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的集体讨论后获得一致通过。随后,该院组织了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干部、律师和人民监督员在内的公开听证会,并征得了被害人的意见。在各方均表示支持的情况下,检委会作出了对贾某某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并在现场进行了公开宣告,同时对他进行了法治教育和法律训诫。
刑事案件虽然结束,但是嫌疑人自身身体状况和家庭经济情况还一直牵动着办案检察官的心。在对犯罪嫌疑人贾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主办检察官考虑到贾某某家庭的困难状况,特别是其家庭生活主要依靠其父亲驾驶三轮车拉客维持的微薄收入。为了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寻求平衡,检察官积极与贾某某所在镇的政府工作人员联系,经过多方协调和努力,成功为贾某某的父亲争取到一个公益岗位,每月能增加600元收入,为改善家庭困境提供了实质性的帮助。
同时,承办检察官针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嫌疑人贾某某父亲符合享受残疾补助的条件而未享受、以及嫌疑人妻子患精神病需要治疗等线索,及时向该院行政检察部门进行移送。通过启动保护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协作联动运行机制,相关部门及时为嫌疑人父亲和其妻子依法评定伤残等级、核定精神状况级别,为享受残疾补助和精神医疗提供法定依据后,其父按照程序办理,享受到应有的补贴,其妻子定期到精神病医院享受免费精神理疗。
在司法实践中,每一个看似微小的案件都承载着民生大计。以检察之力全力做好民生司法保障,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和维护,更是对公平正义的坚守和追求。据该院主要负责人表示,做好案件的后续工作,即“后半篇文章”,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应有之义。这不仅要求检察官能动履职、主动作为,还需要他们综合履职、一体化履职,既要严惩犯罪,也要关注社会治理,既要办理案件,也要关注民生福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办案与民生并重,让公平正义以可见、可感、可触的方式呈现在人民群众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