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草兴则生态兴,生态兴则文明兴。2023年,恩施市检察院围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推流域综合治理”专项开展工作,在办案中发现,恩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恩施市某采石场未完成矿山地质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的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经调查,该矿区面积为12300平方米,生产规模为10.00万吨每年,有效期自2013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该矿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停止生产。停止生产后至今没有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致使矿区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我院就此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恩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履行职责,督促该采石场对采矿所占用的土地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检察建议发出后,恩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督促恩施市锐达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对矿区内废弃设备等资产撤出转运,加快生态修复进度,并对全市范围内矿山生态修复再次核查,积极引导企业树立绿色发展意识,进一步完善矿山“一矿一策”生态修复方案。
下一步,我院将聚焦服务保障流域综合治理,依法能动履职,努力实现监督纠正行政违法与推进源头治理相统一,为湖北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贡献行政检察力量。(王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