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小案办精办实,筑牢清江法治堤坝

2023-08-11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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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长在清江边,打点鱼捞点虾吃,祖祖辈辈都这么过来,这几年禁渔禁捕,到处都是警示牌宣传课,我们现在都晓得,非法捕捞搞不得!”近日,湖北省恩施州恩施市检察院干警在亲水走廊开展流域综合治理普法宣传活动时,正在江边散步的大爷接过宣传册,高声感叹。

“水色清明十丈,人见其清澄”,故名清江,清江流域是长江中下游重要的生态屏障,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恩施市检察院主动作为,加强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诉讼监督,严厉惩治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犯罪,涉及滥伐林木罪、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案件类型,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7件38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60件202人,同时创新检察监督职能举措,全面筑起清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安全屏障,造福后代。

谨防“蚂蚁搬家”式非法采矿,还以清岸本色

丰富的流域环境资源,让清江“流金淌银”,也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即使在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下,仍然受利益的驱使铤而走险。

此前,恩施市一村民张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家山林中开采建筑用料灰岩矿,部分制成砂石料底价出售本村用于公路建设,一部分制作水泥砖出售,经勘测非法开采灰岩矿共计7409.52立方米,折合采出资源近2万吨。经恩施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案发后,检察官多次对张某开展释法说理,张某对非法采矿破坏的林地进行了补植复绿。

矿产资源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零散分布的非法采矿采砂点,未依法取得相关资质或证照,擅自进行非法开采或生产加工,可能会引发山体滑坡、水土流失,且砂石场污染防治措施不完备,会将砂石料筛选粉碎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粉尘暴露至空气中,“蚂蚁搬家”式地吞噬着清江流域环境资源和河道安全。

恩施市检察院始终严守底线,从严从快打击非法采矿犯罪,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疑难复杂的非法采矿案件提前介入,确保精准打击,同步大力度追缴、没收违法所得,督促对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恢复。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结合办案加强政策宣传和释法说理,提升社会保护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的意识。

精准打击隐秘化非法捕捞,专业办案智慧履责

“随着近年来长江禁捕举措的落实,支流清江非法捕捞情况明显改善,但仍有‘渔网’触‘法网’的情况。”恩施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罗奎介绍,如今不法分子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时间通常选在深夜或凌晨时分,作案工具也不断翻新,在非法捕捞时,采用拖网捕捞,甚至用地笼网、刺网以及大功率电鱼工具进行作案。

2022年8月的一个晚上,恩施市屯堡乡的高某甲带上提前在网上购买的12伏蓄电池、抄网和电鱼器,约上同村的高某乙、向某捕点鱼来当夜宵。一番商量之后,他们准备好皮划艇、电鱼器、水缸等物品来到附近的清江岸边。高某甲给皮划艇充上气,组装好电鱼器,就开始电鱼,当晚捕获洋鱼、白甲、马口等鱼类44条,后被正在附近巡逻的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电鱼工具被当场扣押。

受理这起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高某甲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承诺履行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恩施市检察院依法对他们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高某甲等人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发放环境保护宣传资料,详细讲解打击非法捕捞、保护水域生态有关法律政策等。在场人员纷纷表示,今后一定提高法治意识,积极保护渔业生态资源,再也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近年来,恩施市检察院办理了多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非法捕捞者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渔业资源。此类非法捕捞案件在定罪量刑上,普遍存在如何确定非法捕捞人员、捕捞次数,以及确定渔获物的具体品种、数量等问题,这对判决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针对案件的相关难点,恩施市积极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办案团队,并多次组织开展《长江保护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案例的专题学习,对相关案件展开“一案一现场、一案一分析、一案一教育”,深化检察职能,锁定证据,取得良好效果。

“要坚持在每一个流域‘小案’中,用足用好法律规定,体现依法从严惩治的政策导向;又要准确把握司法办案尺度,体现司法温度;更要以案为戒,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国家政策制度,严格遵法守法。”恩施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国,再三强调办案理念的重要性。同时,该院持续加强流域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诉讼监督,共筑司法保护屏障,以法治守护清江岸绿水畅长清。(焦雯雯)

【责任编辑:蔡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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