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合宪性审查 坚持依宪治国

这次“介绍”和“披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看来,是近年来合宪性审查工作的“突破”,将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推进宪法实施监督、维护宪法权威、深化全面依法治国起到重要作用。

推进合宪性审查 坚持依宪治国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21-10-18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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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10月18日电(记者 曹音)2021年1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了法工委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对合宪性、涉宪性问题进行了单独介绍,同时还披露了3件公民提出的合宪性审查建议及其办理情况。

这次“介绍”和“披露”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看来,是近年来合宪性审查工作的“突破”,将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推进宪法实施监督、维护宪法权威、深化全面依法治国起到重要作用。

在报告披露的3件合宪性审查建议中,有一件来自安徽宣城居民方诗敏。2018年2月,方诗敏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写了一封信,整整7页A4纸,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件司法解释有关。

方诗敏在信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城乡二元计算标准,区别对待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意味着“同命不同价”,将会导致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不公平现象,与宪法有关精神不一致,也不符合民法总则规定的平等、公平原则,建议对该司法解释进行合宪性审查。

收到信后,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按照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相关规定,先后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法工委民法室意见。经审查研究,法工委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函,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完善相关制度,并及时向方诗敏反馈了审查研究结果。

在今年1月的报告中,法工委对该建议进行了说明。指出,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国家提出城乡融合发展,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差异也应当随之取消。此外,法工委还透露,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已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开展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试点工作。

记者近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目前该试点工作仍在进行中,最高人民法院将按照中央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推进相关工作,在条件成熟时修改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法工委也表示,将对最高人民法院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及相关工作的进展持续关注,适时提出改进意见,督促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作出修改。

“突破”是量变累积的呈现

梁鹰告诉记者,在对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过程中,合宪性标准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审查标准,对合宪性、涉宪性问题作出研究处理是备案审查工作的常规内容。但他也指出,以往很少直接、正面地对合宪性审查的内容予以强调,在2020年以前的几次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中,合宪性审查的内容只是“隐现”或“闪现”。

在他看来,今年年初的报告中,对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的回应和对该类案例的披露,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的一大亮点和突破。“如果说过去合宪性审查还只是探索、试水,2020年合宪性审查工作则是公开、常态,标志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他说。

“突破,是一种质变的描述,持续量变的累积才引起质变的显现。这种质变和近年来中央对合宪性审查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有很大关系。”他补充说道。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合宪性审查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一个高瞻远瞩的战略决策,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纵深发展的强大推动力。”梁鹰说。“合宪性审查的提出,对全面深化依法治国意义重大。要维护宪法权威,纠正违宪违法问题,必须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经过这些年的持续发力,合宪性审查在2020年不论在工作、在制度建设,还是工作实践方面均有实质性进展。”梁鹰说。

从制度上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9年12月16日审议通过了《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进一步明确备案审查范围和审查职责,细化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其中第36条规定,对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研究,发现法规、司法解释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宪法精神问题的,应当提出意见。此条款是对合宪性标准的具体规定,意味着不合宪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撤销、纠正。

从工作实践看,法工委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加大了对规范性文件合宪性审查的力度,注重审查是否存在违反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违背宪法精神的内容,并通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的形式予以说明。

据梁鹰介绍,2018年法工委就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了合宪性审查,经调研论证,协调各方,推动废止了收容教育制度。今年的报告又将合宪性、涉宪性案例单独作为一类列出,并对办理情况进行了说明。

“可见,合宪性审查工作在中央要求部署下,是持续推进的。今年披露的三个合宪性审查的具体案例虽不是我们首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也并非纠正的第一个案例,但如此鲜明、直接地回应合宪性、涉宪性工作中的问题,确实是今年报告中才有所体现的。”梁鹰说。

合宪性审查工作得以稳步推进并取得突破,除了中央高度重视,也源于公民在提出建议时直接将违反宪法作为他们提出审查建议的理由,其建议审查的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的确含有涉及宪法规定和公民宪法权利的内容。“换句话说,公众对宪法和对合宪性审查工作的认识也在逐步增强。”梁鹰补充说道。

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5146件,再创新高。其中,社会各界提出的合宪性审查建议达上百件之多,也是以往没有过的。

“全过程、多举措”捍卫宪法权威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秦前红对合宪性审查工作持续关注。在他看来,201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维护宪法权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方面已经打出了一套“组合拳”。

“从立法、修法到规范性文件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断激活宪法潜能,实现宪法权威的全过程维护,让宪法研究工作走实走深,让宪法成为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国家根本大法。“秦前红说。

“比如,自2017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并公开报告,今年还将合宪性、涉宪性问题单列出来,这就是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的具体表现。”他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次年,2018年3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成立。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增设宪法室,专门服务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履行宪法方面有关职责。

“可以说,自此我国有了回应涉宪问题、保证宪法得到切实遵守和执行的专门机构,这是高高在上的宪法走近公众工作生活的重要一步,也是维护宪法权威、开展宪法相关活动、推进依宪治国工作的一大进步。”秦前红说。

据梁鹰介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成立后,在审议有关法律草案时,对涉宪性问题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研究,明确宪法依据,确认符合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比如,在《关于推迟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就明确写到:根据当前疫情形势和防控工作需要,适时推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时间,符合宪法原则和精神。又如,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起草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还就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实施、如何适用等问题,向法工委提出了合宪性咨询。法工委认真研究后作了回复,保证草案符合宪法。

在确保“前端”合宪性审查得以落实的同时,法工委也加大对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后端”合宪性审查力度,对公民审查建议中提出的合宪性、涉宪性问题作出研究处理,并给予直接回应。

“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向宪法宣誓,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进行宪法宣传活动也都是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维护宪法权威新举措。”秦前红说。

宪法解释,稳中探索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梁鹰告诉记者,在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同时,他们也正在探索适时解释宪法。他表示,由于宪法的规定相对原则,往往不能直接从字面解读,而要结合文本、时代背景、法学原理等推导、理解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因此,审查工作难度和压力都在大大增加。

“我们要以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待合宪性审查工作。各方面、各地方在制定法规规章、出台政策文件、作出重要决策、研究处理重大问题等过程中,遇到涉及宪法问题的情形,要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有关意见,或者进行合宪性审查,或作出宪法制度安排,必要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有关规定作出解释。”他补充说道。

梁鹰还指出,法工委高度重视合宪性审查的理论研究工作,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备案审查理论体系框架,推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依托法学院建立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中心,并委托该中心举办备案审查理论专题研讨会。此外,法工委还在推动备案审查学科建设方面作了一些探索。比如,支持浙江大学法学院开展备案审查专题课程。课程推出后,获得很好反响,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还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备案审查制度研究中心联合推出《备案审查理论与实务》特色课程,课程面向本科生、研究生开设,培养学生对备案审查的兴趣,鼓励学生投身备案审查事业,为备案审查储备人才。

“同时,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推动法学界关注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形成相当一批有分量的理论研究成果,围绕发挥专家作用建立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梁鹰说。

【责任编辑:高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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