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出事故,司机减轻赔偿责任

近日,潼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某与李某、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基于《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依法减轻了“顺风车”司机李某的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双方未及时报警,就事故经过也各执一词,事故责任难以查清,对张某的损害,李某、谢某应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出事故,司机减轻赔偿责任

来源: 重庆晨报
2021-04-14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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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重庆晨报·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周致余)好心让他人搭“顺风车”发生事故,司机会负全责吗?《民法典》施行后,重庆首例“好意同乘”案宣判了!

近日,潼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某与李某、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基于《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依法减轻了“顺风车”司机李某的赔偿责任。

据法院查明,张某、李某系潼南区大佛街道卫星村同乡。2020年8月29日,张某在场镇赶集后步行回家,巧遇李某驾驶摩托车经过。因两人相识,李某便无偿搭乘张某一同回村。张某、李某二人同乘的摩托车在行驶到一乡村公路时,与对面谢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撤离现场,未立即报警,之后交警出具了无法分清责任的事故证明。

张某因事故产生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人身损失合计约10万元。三人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李某、谢某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双方未及时报警,就事故经过也各执一词,事故责任难以查清,对张某的损害,李某、谢某应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无偿搭乘张某,车辆并非营运车辆,李某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应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谢某赔偿5万元,李某赔偿3.5万元。

(周致余)

【责任编辑:张天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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