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标本兼职”

最高检: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标本兼职”

来源: 中国日报网
2020-01-20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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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1月20日电(记者 杨泽坤)1月19日,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张军检察长在会上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要研究推动专门学校建设推动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的教育和矫正工作,并健全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保护未成年人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专门学校是法律规定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形式。专门学校历经数次改革,规模相对萎缩,适用率较低。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会议表示,对于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该追诉的必须依法惩治,让涉罪未成年人明白违法就要付出代价。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也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好教育矫治、严加管束。目前法律虽然规定了专门学校有关条款,但如何解决招生对象过窄、入校程序司法化等问题,还需要深入研究、探索。

检察机关要以保护、教育、管束的办案理念,助推进一步发挥专门学校独特的教育矫治作用。对于拟作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确有必要接受专门教育的,要主动建议、及时协调所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将其送到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对专门教育的效果,要会同并监督有关部门适时开展综合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继续接受专门教育。各地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与专门学校的工作衔接机制,把对涉案罪错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管束落到实处。

会议要求,要结合实践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保护未成年人、促进他们回归社会。会议建议,是否可以不再仅以处刑期限作为封存的条件,规定一些例外情形。此外,对一些重犯率较高的犯罪,包括性侵犯罪,就应当依法由教育部门对拟录入从事教育工作人员进行有无此类犯罪记录的查询,防止一旦从事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相关行业,故态复萌。

会议指出,所有未成年人案件背后都有更为广泛、深刻的社会问题,促进解决存在的社会问题更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必须坚决摒弃“就案办案”的错误思想,把标本兼治贯穿全过程。

同时,检察机关要结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打击力度。对成年人拉拢、迫使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组织的,一律从严追诉、从重提出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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