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反垄断规制应考虑鼓励创新因素

来源: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    2020-01-07 15:41
2020-01-07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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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由中央党校政法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大学法治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数据竞争的国际执法案例与启示研讨会”在京召开。会上,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杨东指出:现有反垄断法是工业经济时代的规制,并不适用于互联网时代的数字经济产业。反垄断法不应只是倡导正向竞争,同时也应鼓励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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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中,杨东指出了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的重要性,并分析了新形势下数据竞争带来的新问题。他以3Q大战、美国Facebook准备发布数字货币Libra争夺跨国数据等案例,强调了数据竞争在国内乃至全球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

1月2日市场总局发布了反垄断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1条,特别增加了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例,围绕数据竞争问题展开的立法工作应当充分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内容。杨东以《电子商务法》第22条和第35条对平台经济竞争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相对优势地位行为进行规范。在合并38号文的前提下,为了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规范发展,要更加合理地看待平台经济发展过程当中的各类问题,绝不能囿于“封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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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杨东

与此同时,杨东也强调,我国虽然取得了立法上的突破与成绩,但目前互联网、计算机,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产业、区块链等技术都发展非常迅速,互联网在相关市场当中如果掌握了一定的市场垄断力、控制力,就会形成巨大的平台,因此需要对这样的一些数据流量入口的核心资源公司平台进行分析,防止他们独家垄断数据,独家利用数据,不愿意开放数据,以此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

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发布《数据竞争的国际执法案例与启示》研究报告,报告以Google Search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和Facebook/WhatsApp 合并案为例,指出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更容易发现市场动态竞争的走向,在竞争策略上取得时间上的优势,甚至通过事前将有发展潜力或未来可能与之竞争的平台并购,更加巩固市场地位,成为网络平台与算法技术研发及创新服务发展的领导者。报告认为,为了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规范发展,要更加合理地看待平台经济发展过程当中的各类问题,要充分看到数字经济高频创新个动态竞争的特点,从而构建起一套适应数字经济发现的竞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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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钟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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