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付诸实施。同时,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外汇管理局陆续发文,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做出安排,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外商投资法的司法解释。这标志着,经过四十年的探索,我国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已日趋成熟并逐步完善。
《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施行,将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促进制度、外商投资保护制度等统一在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系统全面构建了涵盖外商投资业务全过程的法律框架体系。
与旧的外商投资法律“外资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相比,《外商投资法》有很多根本性的变化。
一是《外商投资法》与《实施条例》同步实施。2015年,《外商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共计170条,对外商投资作出了全面及细致的规定,正式公布的外商投资法在章节和内容则进行了大幅压缩,仅42条,且表述偏向原则化。因此,必须制定和完善配套法规,细化外商投资法确定的主要法律制度,方能保障外商投资法有效实施。以往大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公布法律,国务院再制订并公布实施条例,本次采取了同步实施,避免了衔接上的空档期。
二是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备案。取而代之的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时,“外资三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将同时废止,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实行审批、备案管理的制度将不再实行。2020年1月1日起,商务部不再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各级商务部门正式退出了外资企业设立的审批和备案职能,对于负面清单内的外资企业设立不再审批,对于负面清单外的外资企业设立也无需备案。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市场监管总局统筹指导全国企业登记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注销报告、年度报告等方式报送投资信息。
三是形成了“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外资促进政策”的新型管理体制。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2019年6月我国同时公布了2019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包括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较2018年版的负面清单中的48个领域,2019年版减少到40个,未来还将逐步减少。
四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旧的外资三法,不仅与《公司法》的规定不同,而且各自对于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活动准则做出了各不同的规定,如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原来的治理架构是董事会制度、董事长与经理制度,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治理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与经理制度。从2020年1月1 日起,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将增设股东会与监事(会),股东会将代替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同时,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平稳运营,根据“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
五是国内自然人可以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之前《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是个人,而国内自然人不可以作为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的投资者(股东)。而《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中国的自然人可以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领域根本性法律系统的建立,全面地体现了内外一致、平等保护的立法理念,为完善利用外资新体制奠定了法律基础,对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王兴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