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谈司法责任制:绝不允许放权后出现“灯下黑”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是深化司法改革的核心和关键,实质上是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的一次深刻变革。他解释说,这里的“责任”,既包括法官的个人责任,也包括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集体责任;既包括审判组织的违法审判责任,也包括院长、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责任。

最高法谈司法责任制:绝不允许放权后出现“灯下黑”

来源:北京青年报-北青网 2019-02-27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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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胡仕浩2月27日表示,院长、庭长在权力清单范围内,按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不当过问或干预案件;相反,院长、庭长该管的不会管、不愿管、不敢管,怠于行使监督管理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

当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落实过程中,如何科学地理解放权和监督的关系的问题,胡仕浩作了回应。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必须牢牢牵住的“牛鼻子”,是深化司法改革的核心和关键,实质上是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的一次深刻变革。

2015年9月,最高法印发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初步构建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制度框架。随后,又针对法官惩戒、履职保障、院庭长办案、审判监督管理、辅助人员配备等方面,相继出台了配套性文件。

2018年12月,最高法又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政策、明确要求、完善配套。

胡仕浩说,对司法责任制的认识,应当结合我国宪法法律和司法改革具体要求。

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法院,而不是法官个人。实践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是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法定审判组织,裁判最终也是以人民法院名义作出的。所以,我们应当从法院整体责任的角度,来理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他解释说,这里的“责任”,既包括法官的个人责任,也包括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集体责任;既包括审判组织的违法审判责任,也包括院长、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责任。

对于“四类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院长、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并视情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

他说,对于审判质效、办案程序、纪律作风中存在的问题,院长、庭长应当依职权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绝不允许放权后出现“灯下黑”问题。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孟亚旭)

【责任编辑:张瑨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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