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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10月30日电(记者 杨泽坤)记者10月30日从公安部获悉,公安部起草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学生欺凌治理相关法律制度。
征求意见稿第二百八十七条明确,公安机关在办理学生欺凌等案件中,发现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却未按规定报告或处置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向有关部门制发处分建议书,建议依法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