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结伙改装游乐设备非法牟利终获刑

四人结伙改装游乐设备非法牟利终获刑

来源:鲁网 2026-10-13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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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烁的屏幕、敲击按键的声响,本是电玩城常见的娱乐场景,却暗藏着一起精心策划的犯罪。近日,经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县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谢某、张某、徐某、周某等四名被告人分别作出有罪判决。

2025年5月,徐某、周某和张某约定前往电玩城使用技术手段套取游戏币赚钱,但三人实地勘察后发现各自都没有更换芯片的技术,于是徐某想起了自己的“技术咖”朋友谢某,便邀请谢某一同参与。5月30日凌晨,徐某、周某、张某三人楼下望风,谢某偷偷潜入该县某电玩城,将其中2台游戏机内的原装芯片替换成可由谢某控制的改装芯片。两日后,四人一起再次来到电玩城,徐某等三人伪装成普通玩家在游戏机前“操作”,谢某则在一旁利用遥控器,远程篡改游戏机的计分数据,使游戏积分在短时间内飞速增长。随后,四人将非法获取的游戏积分低价出售给“黄牛”,共同获利3.8万余元。

案发后经侦查,蕲春县公安局以盗窃罪将四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县检察院审查逮捕。承办检察官敏锐发现案件定性存在关键争议。为精准定性,承办检察官多次前往涉案电玩城实地勘查,查看游戏机硬件结构,向电玩城老板及技术人员详细核实游戏机的运行机制,调取相关证言。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该游戏机是否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更换的芯片是否有数据篡改功能两个方面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游戏机具备中央处理器、存储模块、数据传输接口等核心组件,且游戏机与电玩城后台电脑主机实现实时数据互通,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

结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认为,四名犯罪嫌疑人并未直接窃取电玩城的现金或实物财物,而是通过技术手段非法侵入电玩城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并获取其中的游戏积分数据。盗取的实质是虚拟游戏分数,而虚拟分数因其不具有流通性,无法在市场上进行等价交换,且其价值往往由发行单位决定,故无法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产”。其行为更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最终,检察机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督促犯罪嫌疑人就更换芯片对电玩城所造成的损失予以退赔。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依法作出有罪判决,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余梦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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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邵冰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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