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推动居民消费率明确提高和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重,推动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虽然当前扩大内需、释放消费潜力已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着力点,但在个人所得税优化收入再分配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消费市场现状倒逼税制改革。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5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50.12万亿元,同比增长3.7%,最终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52.0%,消费已成为经济增长的“主引擎”和“压舱石”。然而,同期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377元,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仅为36231元,中位数仅占平均数的83.5%,反映出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按五等份分组,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仅10150元,中间偏下收入组为22702元,而高收入组达103778元,高低收入组差距超过10倍。这说明,中低收入群体消费能力受到收入水平的制约,消费潜力尚未充分释放。同时,上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累计实际同比增长4.2%,较去年同期回落1.2个百分点,且低于同期实际GDP增速0.5个百分点;人均消费支出实际增长2.7%,回落2.6个百分点。同期,居民平均消费倾向为64.6%,同比回落1.0个百分点,为2023年以来同期最低。消费需求不足很大程度上是收入分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比重,以及居民初次分配收入占GDP比重偏低。这也说明,居民收入增长滞后于经济增长,同样制约消费潜力释放。
比如,现行个税制度与居民收入增长存在矛盾。目前我国个税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为每月5000元(一年6万元),这一标准自2018年实施至今已近8年。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从2018年的约39251元增长至2025年的56502元,增长约44%,而个税起征点却未做相应调整。若考虑通胀因素,2018年的5000元购买力已相当于2025年的约7000元,实际起征点在被动下降。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度个税汇算数据显示,超过七成人群汇算后无需缴纳个税,在有税人群中,超过六成仅适用3%的最低档税率。年收入前10%的群体承担了约九成的个税,前1%的高收入者贡献了五成以上。表面上看,中低收入群体已基本不缴税,但问题在于起征点长期未调整使得中等收入群体,尤其是月收入在1至2万元之间的“夹心层”仍然面临可见的税负感,而这一群体恰恰是消费升级的主力军。同时,我国经济运行K型分化明显,房地产与传统制造业收缩导致低技能岗位流失,而高技术制造、数字经济领域存在“招工难”,“有人没活干、有活没人干”的结构性矛盾并存。外卖、网约车等灵活就业虽成为就业蓄水池,但由于吸纳就业人员过多,造成客单收入持续下降,进一步加剧了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不确定性。
比如,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结构还有待优化。目前,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除了允许个人大病医疗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其余6项专项附加扣除均采取定额扣除,比如每个婴幼儿照护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2000元,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标准为每月1000元,(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标准为每月3000元。定额扣除的方式简便易行,但显然无法真实准确地反映不同家庭、个人的实际负担差异,还缺少靶向性和精准性。当前制度下,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只有在纳税人实际需要缴纳个税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然而,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中超过七成最终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对于占多数的中低收入群体而言,无论如何扩大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他们都无法享受到任何政策红利。此外,城乡差异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维度。值得关注的是,农村居民平均消费倾向明显高于城镇居民,2020至2025年,城镇居民平均消费倾向均值为63.0%,而农村居民平均消费倾向均值高达82.8%。但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依然较大,2025年城乡收入差距为2.31倍,其中财产净收入差距高达8.87倍,工资性收入差距为3.30倍。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对释放消费潜力具有倍增效应,税制改革应充分考虑城乡差异,在专项附加扣除等政策设计中向农村居民适当倾斜,真正惠及更多需要政策支持的群体。
为此建议:
一是提高个税起征点,真正实现让利于民、藏富于民。建议将个税起征点提高至每年10万元,这是让经济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应有之义。据西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相关测算,若起征点从每月5000元提升至约8333元(年10万元),月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至1万元区间的人群减税幅度最大,边际税率可从10%降至3%,月均少缴个税约350至500元。对月收入1.5万元左右的“双职工”家庭而言,夫妻双方合计每年可减税约8000至12000元,这笔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将直接转化为消费动力。
二是优化税率结构,降低中等收入群体边际税负。当前,我国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45%适用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万元的部分,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处于较高水平。过高的边际税率不利于吸引高端人才、激励创新创业,也可能导致高收入群体通过税收筹划将收入转移至税率较低的资本利得渠道,反而削弱了税制的调节功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数据,当前年收入居前1%的个人缴纳的个税已占总量五成以上,即使最高边际税率下调至40%,高收入群体仍将承担主要税负,不影响个税“调高惠低”的基本功能。此外,在优化税率结构的同时,还应注重增加居民工资性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目前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合计占比约3/4,增加这两部分收入对城乡居民增收有事半功倍的效果。2020至2025年,工资性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增速分别较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出0.26和0.17个百分点。建议在税制改革中同步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和合理增长机制,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将减税红利更直接地转化为中低收入群体的可支配收入。
三是综合施策,系统释放消费潜力。中低收入群体是消费市场的主力军,减轻其税负压力,才能夯实消费增长的根基。2025年,我国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带动相关商品销售额达2.61万亿元,惠及3.66亿人次,充分证明了减负政策对消费的撬动效应。建议相关部门加快清理消费领域不合理限制措施,系统施策释放消费潜力,推出更贴合当下社会发展的个税政策,以收入增长支撑消费扩大,以消费扩大催生更大市场。同时健全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居民消费支出、物价水平与家庭结构变化,合理调整扣除标准、扩大覆盖范围。强化政策精准适配性,聚焦养老、育儿、住房、教育等重点民生领域,细化扣除标准,提升政策靶向性。结合消费者终端支付即开具发票的改革试点,以发票等有效凭据进行据实分类限额抵扣,一方面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另一方面可以促进整个增值税开票链条的完整。研究探索引入可退还式税收抵免机制,使中低收入群体在综合所得低于免征额的情况下,仍能就符合条件的扣除项目获得实际的财政补贴,形成实质上的“负所得税”调节效果,提升该政策的覆盖面和有效性。
四是注重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改善居民永久收入预期。预防性储蓄倾向较高是制约我国居民消费的重要因素,消费补贴属于一次性的转移支付,而影响消费的是永久性收入预期。建议加快推进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按照“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的原则推进延长义务教育年限、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等工作。合理增加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消费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质量,同时通过转移支付减轻居民消费后顾之忧,打好“组合拳”。还要拓宽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稳定居民财富存量。我国居民财产净收入在可支配收入中占比不到一成,较美国低12.4个百分点,且居民财富中不动产多、动产少,动产中存款多、股票基金少。在楼市调整、利率下行的背景下,应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鼓励上市公司分红派息,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同时,稳定金融市场尤其是房地产市场,有助于稳住居民财富存量,提升居民消费能力和意愿。(沙育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