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开放、规范三位一体,推动电子商务提质增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解读

电子商务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已成为连接生产、流通、消费和国际市场的重要力量。

促进、开放、规范三位一体,推动电子商务提质增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解读

来源:中国日报 2026-07-04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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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国臣

电子商务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已成为连接生产、流通、消费和国际市场的重要力量。近年来,跨境电商、直播电商、即时零售、平台出海、数字支付、海外仓等新业态加快发展,行业发展呈现三个突出变化:一是促进作用更强,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融合不断加深,对产业升级、流通提效、消费扩容的带动作用更加突出;二是开放要求更高,跨境经营、品牌出海、平台出海步伐加快,对规则衔接、标准互认、权益维护提出更高要求;三是规范任务更重,平台责任、劳动者权益、消费者保护、知识产权、数据安全、行业自律等问题更加凸显,亟须通过法律修改完善制度供给。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围绕促进、开放、规范三条主线,强化发展促进机制,提升制度型开放水平,完善规范治理体系,为推动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一、突出促进导向,夯实电子商务提质增效

强化技术创新应用,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第六十七条作出完善,提出“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支持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技术创新应用”,其中“支持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技术创新应用”为新增内容。该条修改突出了技术创新对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智能物流、数字支付、电子合同等技术加快应用,正在重塑电子商务交易方式、服务模式和治理手段。增加“支持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技术创新应用”内容,有利于为新技术应用、平台模式创新、供应链数字化改造等提供法律依据,推动电子商务由规模扩张向技术驱动、效率提升和产业赋能转变,更好发挥其在促进消费、服务企业、带动产业升级中的作用。

二、突出开放导向,提升电子商务制度型开放水平

(一)完善创新发展支持机制,推动国内外市场拓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第三条作出完善,提出“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拟订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相关政策”。该条体现了国家在制度和政策层面对电子商务创新的鼓励与引导,不仅关注技术和商业模式,还强调诚信和市场环境的建设,从而为企业创新提供制度保障。新增表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拟订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政策制定与引导企业开拓市场方面的职责。其作用在于:一方面通过政策支持推动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国内外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为电商平台和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依据和操作指引,实现创新发展与开放型经济建设的有机结合。

(二)完善国际规则合作机制,推动规则标准相通相容。《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第七十三条作出完善,提出“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营造开放、包容和非歧视的数字发展环境,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在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信用、安全等领域,促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国家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电子单证等国际互认”。该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电子商务国际合作和制度型开放导向。新增“营造开放、包容和非歧视的数字发展环境”,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透明、开放包容的数字贸易环境,减少不合理数字壁垒和规则歧视,为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和跨境经营创造更稳定的外部条件。在此基础上,新增在交易、支付、物流、信用、安全等领域,促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关键环节规则衔接、标准对接和监管协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运行效率。新增“电子单证”国际互认,在电子签名、电子身份互认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了数字化互认内容,有利于减少跨境交易中的纸质材料、重复认证和人工审核,推动交易、物流、通关、结算等环节数字化、便利化。

(三)明确国际条约适用规则,促进国内国际法律衔接。《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建议在第七十三条中新增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可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该条修改重点在于明确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的适用关系。随着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电子单证、电子签名等领域国际规则加快形成,国内法需要为国际条约适用预留制度接口,减少规则适用冲突。明确国际条约适用规则,有利于增强跨境经营法律确定性,稳定企业出海预期,也为我国深度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建设提供制度基础。

(四)完善涉外应对措施,依法维护企业出海权益。《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建议在第八十九条之前新增两条:第一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电子商务领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第二条,外国实体违反非歧视、公平贸易和透明度等国际通行经贸规则,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损害我国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调查该外国实体的行为,决定是否将该国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提示交易风险、限制或禁止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电子商务投资活动等措施。该修改重点在于维护开放环境下的公平竞争和正当权益。企业出海、品牌出海、平台出海加快推进,账号限制、商品下架、资金冻结、拒绝服务、差别收费以及歧视性准入门槛等不公平待遇时有发生。新增相关条款,有利于将企业出海风险和外部歧视性限制纳入国家层面依法处置,增强我国电子商务涉外风险应对能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产业发展利益,推动形成公平、开放、非歧视的电子商务国际发展环境。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第六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对其他国家、地区或外国实体在电子商务领域对我国公民、组织的歧视性政策和措施,开展多双边磋商、谈判,建立合作机制,处理争端解决”。该条修改,通过法律明确了商务主管部门的应对职责,强化了我国电子商务涉外权益保护,有利于为我国企业出海和国际化经营提供制度支撑。

三、突出规范导向,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

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电商协同治理秩序。《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第七十三条后新增一条,提出“发挥依法成立的电子商务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协调和自律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该新增条款强化了电子商务治理中的社会协同和行业自律功能,明确电子商务协会、商会可以发挥行业协调和自律作用,有利于发挥行业组织贴近市场主体、熟悉行业运行、沟通协调便利的优势,在合规引导、标准推广、纠纷协调、风险提示、诚信建设等方面形成治理补充,提升行业自我管理和自我规范能力。同时,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对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有利于推动行业自律与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共利益保持一致,防止行业组织偏离规范发展方向。总体看,该条新增内容有利于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平台自治、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电子商务治理格局,提升行业治理的专业性、协同性和有效性。

【责任编辑:万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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