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观平:为灵活就业者消除后顾之忧

金观平:为灵活就业者消除后顾之忧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2026-06-29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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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印发《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十五五”规划》,明确提出“拓宽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发展渠道”,强调“维护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以消除从业者后顾之忧,为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注入更多确定性,进一步推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

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进出门槛低、活力强,已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蓄水池”。中华全国总工会数据显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约8400万人;根据人社部数据,去年中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超过2亿人。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持续扩容的同时,权益保障、平台治理、制度适配等方面的短板逐渐显现,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

近些年,各地各部门大力推动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落地,截至今年3月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累计参保超2700万人。但也要看到,仍有大量就业人员面临社会保障不足等问题。需要加快构建适配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社会保障体系,适当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创新社保参保模式,降低参保门槛,提高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率。同时,着力保障新就业群体的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等权益,畅通维权渠道,确保劳动者劳有所得、伤有所赔。

平台企业要真正压实责任、强化治理,这是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平台要把派单逻辑、收入计算、配送路线纳入协商议题,更好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不得通过加盟、代理承揽等方式刻意拉长用工链条,或让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成为商事主体来规避劳动关系、转嫁用工风险。

保障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最根本的还是要完善法律法规。新就业形态不同于传统劳动关系,呈现“平台+个人”的灵活模式。近年来,聚焦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相关司法实践一直在推进,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回应。还需进一步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清晰界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和企业劳动保护责任,推出更加适配新业态用工特点的法律支撑。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要把高质量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坚持发展与规范并行,补齐权益保障短板、破解平台治理难题、完善法律制度供给,将更好推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实现更高质量就业。(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金观平)

【责任编辑:李杭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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