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一起太湖水域非法捕捞案件,该犯罪团伙2023年11月至2024年12月间,在太湖水域非法捕捞各种鱼类超20万斤、涉案价值110.5万元。
一部手机牵出太湖流域
20人非法捕捞团伙
2024年10月8日晚上10点多,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接到举报,称有人在太湖水域非法捕捞。执法人员随即驾驶3艘执法艇,对涉嫌偷捕船只进行堵截。
当天晚上,偷捕船开足马力向南逃窜至乌溪港内头鳌后,船上的4名嫌疑人弃船上岸逃窜。执法人员搜寻无果后返回现场勘验,在船上查获大量鲢鱼、鳙鱼等鱼类以及非法捕捞渔具,同时,还发现了一部遗留在船上的手机。
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工作人员 贾文方: 我们在遗留的手机里发现了大量的水产品交易记录、通话记录、聊天信息以及涉案船只的照片等。
经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和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联合侦查,2024年12月7日,一个以王某、葛某等人为首共20人的非法捕捞团伙被成功抓捕归案。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滆湖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 王志刚: 法院对王某、葛某等十三人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进行定罪处罚,分别判处拘役或者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收鱼的彭某、吴某二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另有五名同案犯仍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同时,法院还判决各被告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二百二十一万元。
2020年10月
太湖渔业生产者捕捞权被收回
据了解,2020年8月7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2号)决定:2020年10月1日收回太湖渔业生产者捕捞权,撤回捕捞许可,相关证书予以注销,在太湖水域作业的渔业生产者全部停止捕捞作业。
此外,太湖3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常年禁止一切垂钓行为,保护区外水域只可以单人单杆单钩垂钓。
从非法捕捞到市场倾销
犯罪团伙分工明确
非法捕捞各种鱼类超20万斤,该犯罪团伙在长达13个月的时间里,非法捕捞了数量如此巨大的鱼类,背后是一条从捕捞到运输到市场倾销的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黑色产业链。
办案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犯罪团伙使用的7条捕捞船,主要是一种长约9米,加装了大马力发动机的铝合金改装船。同时,他们还在船头加装了大容量的鱼舱,对捕捞上来的鱼进行充氧储存,每艘船可以容纳3到4人作业。
该犯罪团伙在太湖水域实施非法捕捞时,会在岸上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望风盯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滆湖环境资源法庭员额法官 徐惠丽: 伪装成夜钓人员,在渔政执法部门附近紧盯执法船只动静,一有情况就立即用对讲机通知湖上的同伙撤离。
正是通过这套隐蔽的作案手段,该犯罪团伙的非法捕捞行为多次得逞。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滆湖环境资源法庭法官助理 於舒琳: 平均每次捕捞的鱼重量都有数千斤,通常非法捕捞人员在船上就会联系运输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头,上岸后,使用水产品专业运输车进行转运。
每次非法捕捞的鱼重达上千斤,个人和小型农贸市场难以快速消化。为此,犯罪团伙将目标锁定大型水产品市场,以低于市场价的方式大肆倾销。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滆湖环境资源法庭员额法官 徐惠丽: 售卖时,花鲢价格比市场价低30%到40%,白鲢则低25%到35%。这样的价格吸引了吴某、彭某、张某明等商贩,在频繁交易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稳定的销售链。
“掠夺式”捕捞
严重破坏太湖生态系统平衡
专家介绍,本案中查获的大量禁用渔具,因构造特殊,捕捞时会对鱼造成不可逆的伤害,即便鱼群侥幸逃脱后,也无法存活,这种“掠夺式”捕捞,严重破坏了太湖的生态系统平衡。
在对该犯罪团伙实施抓捕的当天,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截获7000多斤被非法捕捞上来的鱼,而这些鱼多有明显外伤,鳞片脱落,鱼鳃外翻。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张朝: 是通过什么工具来进行捕捞的?
被告人 王某: 三重刺网。
三重刺网,是一种对渔业资源极具杀伤力的捕鱼渔具,由三层丝状网片复合而成,可以根据捕捞的需要选择不同大小的网孔,还可以根据水域面积延伸渔网的长度。
而根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7月17日印发的《太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三重刺网属于禁用渔具。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副研究员 毛志刚: 三重刺网的特点是操作灵活,只要两人就能完成偷捕作业,而且丝网通常隐藏在水面之下,即使白天也难以被发现。一旦鱼群闯入,就会被三重刺网死死缠住,鳃盖撕裂,即便放回湖中也难以存活。
犯罪团伙正是利用三重刺网高效、隐蔽的特点,盗捕大量白鲢和花鲢等鱼类。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副研究员 毛志刚: 白鲢和花鲢是典型的滤食性鱼类,它们以水中的浮游生物为食,可以抑制蓝藻大规模爆发。这种掠夺式盗捕肯定会影响到太湖“以渔控藻”的治理效果,还会危害到翘嘴鲌等其他好不容易恢复起来的大型鱼类,从而破坏整个太湖的生态环境。
在本案判决结果中,有一项为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太湖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21万元,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被告人获利、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专家意见,予以合理确定。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滆湖环境资源法庭法官助理 於 舒琳: 本案中,专家评估意见建议以犯罪团伙捕捞的花鲢、白鲢等水产品价值一百一十点五万元的两倍计算生态损害赔偿费用,最终确定本案生态损害赔偿费用为二百二十一万元,专项用于太湖水域的增殖放流及其他相关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首批增殖放流15万尾鱼苗
助力太湖生态修复
本案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的221万元太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专款专用,目前,196万元已经缴纳到位。随着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费用的陆续到位,本案中,用于太湖生态修复的首批增殖放流工作有序开展。
2月2日下午,执法人员、志愿者与市民代表共50多人,在太湖常州区域的一处亲水平台,共同参与此次增殖放流活动。15万多尾适宜太湖生态的鱼苗被成功投放,为水域生态修复注入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