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

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引导各地检察机关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下称《规定》)。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26-01-30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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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1月30日北京电 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引导各地检察机关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下称《规定》)。

据了解,2025年2月,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下称《试行规定》),对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作出全面规范,为实现"每案必检"提供了基础制度支撑。从试行情况看,《试行规定》总体符合检察工作实际,推动了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开展和"每案必检"要求的落地落实,但也在实际运用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亟须改进。最高检在深入调研、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试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正式推出《规定》,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相较于《试行规定》,《规定》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四个等次调整为"优质案件、合格案件、基本合格案件和不合格案件"。

其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规范,文书使用和制作正确、规范,说理充分,案件办理具有一定典型意义、指导参考作用,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较好的案件可以评定为优质案件。

符合实体正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等基本要求,或者案件办理虽然存在轻微质量问题,但是总体基本规范,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评定为合格案件。

在实体、程序、文书等方面存在一定质量问题,或者办案质效较低,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不良影响,处理结论正确的,可以评定为基本合格案件。

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造成处理结果错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造成处理结果错误,或者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损害相关人员权利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可以评定为不合格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还新增了案件质量讲评的内容,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讲评制度,结合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发现的问题、典型案件及评查结果,常态化开展案件质量讲评,推动办案质量持续提升。

【责任编辑:王旭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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