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某健身馆经营者王某向学员陈某退还培训费用,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3月,陈某与王某经营的健身馆签订《学员入学协议》,约定参加“高级教练班”培训,费用共计15000元。王某承诺一年内包获教练证书,并安排工作与兼职机会。陈某当日即付清全部费用。然而,同年7月,王某在未告知学员的情况下注销了健身馆营业执照,并于9月至11月期间陆续停课,最终彻底关闭场馆,导致陈某等人无法继续接受培训及考证。陈某多次联系王某要求退费,均被以其“店铺已转让”为由拒绝,无奈之下,陈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陈某依约缴纳培训费用,健身馆因停业无法继续提供培训服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退款责任。虽该健身馆已注销,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应由经营者承担。因此,王某作为经营者,应对返还培训费承担个人责任。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选择预付费式教育培训、健身等服务时,应增强风险意识,尽量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机构,并注意保留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如遇经营者“跑路”或擅自停止服务,应理性维权,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大田法院 陈夏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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