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困惑:登记在他人名下但实际属于自己的房产被查封?作为购房人已付款入住,房屋却因开发商债务被执行?
其实,法律早已为合法权益受影响的当事人和案外人设置了救济途径——执行异议。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执行异议的裁判规则,让权益保护更有章可循。今天,就带大家读懂执行异议的核心要点。
一、什么是执行异议?谁能提?
执行异议,简单来说,是指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或对执行标的(如房产、车辆、存款等)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出的异议申请。
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主要分为两类:
•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针对法院的执行行为(如查封、扣押、拍卖程序违法等)提出异议;
•案外人:指执行标的的实际权利人(非执行案件当事人),比如已购房未过户的业主、被征收补偿权利人等,认为执行标的不应被执行。
二、执行异议分两种,适用场景要分清
根据异议对象的不同,执行异议主要包括“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后续还可能延伸出执行异议之诉,三者层层衔接形成完整救济体系:
1.执行行为异议
•针对对象:法院的执行措施、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如超范围查封、拍卖流程违法等);
•核心诉求:请求法院撤销、变更或停止相关执行行为;
•救济路径: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案外人异议
•针对对象:执行标的本身(主张自己是标的实际权利人,不应被执行);
•核心诉求:请求法院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救济路径:对裁定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三、申请执行异议,这些要点要记牢
1.申请时机
需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案外人异议需在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至执行终结前提出。
2.提交材料
•异议申请书(写明申请人信息、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
•身份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等);
•关键证据(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居住证明、产权登记障碍证明等);
•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3.重要提醒:严禁<spanclass="">虚假异议!</spanclass="">
《解释》明确,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提起<spanclass="">虚假异议或异议之诉,规避执行、逃废债务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院会严格审查协议真实性、付款真实性等,<spanclass="">虚假主张不仅无法得到支持,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spanclass=""></spanclass="">
四、维权有路,法治护航
执行异议制度是平衡债权实现与财产权保护的重要司法保障,既为合法权利人提供救济渠道,也通过严格审查防范恶意规避执行。如果你的合法权益因强制执行受到影响,可依法通过执行异议维护自身权益,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诉求合法有据。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将始终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严格依照《解释》规定,规范审理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案件,既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也守护案外人合法财产权益,让司法公正看得见、摸得着。(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张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