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建设法庭依法审结一起涉及“外嫁女”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判决当地村委会向外嫁女王某支付少分配的补偿款,有力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5年期间,海拉尔区某村因土地征收先后获得三次补偿款。村委会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以“外嫁女对村集体贡献减少”为由,仅按其他村民分配额的30%或60%向王某支付补偿款。王某多次向乡政府、妇联等部门反映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村委会辩称,村民会议决议具有约束力,差别化分配符合“有差别的公平原则”。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损失的补偿。王某在征地安置方案确定时仍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有平等分配权。村民会议决议以“外嫁女”身份为由限制其权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侵害了公民合法财产权。法院强调,村民自治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得以多数决议剥夺少数群体合法权益。
本案判决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收益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彻底摒弃“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陈旧观念。村委会对村民会议决议负有指导监督职责,对违法内容应及时纠正。(包萨如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