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时,商家明确承诺外地车牌旧车可享福建汽车置换补贴,消费者购车后却因政策限制无法申领,这笔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近期,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某汽车销售公司因未如实履行政策告知义务,构成违约,被判向消费者赔偿补贴损失,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消费者获赔8000元。
2024年9月底,消费者肖某前往某汽车销售公司选购新车,该公司工作人员向其推介时称,现购车可享受福建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即便旧车为外地车牌也能正常领取。基于这一承诺,肖某当场决定购车,并将名下外地车牌旧车售予一家二手车行。然而,2024年10月初,肖某向相关部门申请置换补贴时,却被告知因旧车不属于“福建牌号乘用车”,不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申请遭到拒绝。
肖某随后与汽车销售公司沟通交涉,该公司辩称未申领成功是因为二手车行未办理“平移手续”;但二手车行表示,从未收到过汽车销售公司或肖某关于需办理该手续的通知。多方协商无果后,2025年2月,肖某将汽车销售公司及二手车行一同诉至新罗法院,要求赔偿无法领取的9000元置换补贴。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公司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作出的“外地车牌旧车可享福建置换补贴”的承诺,构成对消费者的要约,肖某基于对该承诺的信赖利益购买新车,该承诺对汽车销售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因旧车车牌不符合政策要求导致补贴无法申领,汽车销售公司未如实告知政策细节、未尽到指导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二手车行与肖某的买卖合同中未涉及置换补贴相关约定,且已按协议履行完车辆交易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新罗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一审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限期向肖某支付补贴损失9000元。某汽车销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法院调解,2025年7月,双方达成一致,由某汽车销售公司向肖某支付8000元。(新罗法院 廖丽婷、俞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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